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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10-29 生效日期: 1983-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82]京计综字第586号


  自从市政府以〖1982〗41号文件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以来,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做了一些工作,全市地方各部门使用郊区农村劳动力九万二千余人,经过几个月的工作,已清退农村劳动力二千人.但与中央要求北京市一九八二年清退一万人,还相差很远.
  最近,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又以劳人计〖1982〗12号文件发出《关于继续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通知》中指出:'清退压缩计划外用工,要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规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清退的重点仍是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地、市以上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关停企业、停缓建项目使用的农村劳动力,都要坚决清退.县及县以下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要大力压缩,经过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允许少数生产技术骨干暂缓清退,或培训城镇待业青年来替换.……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也要坚决进行清退.'并要求'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措施,把清退计划逐级落实,限期完成.'
  根据国务院〖1981〗181号文件的精神和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清退和用工原则.考虑到一九八二年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已经批准到一九八二年底,各区、县、局必须在四季度做好一切清退准备工作,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即按此规定办理.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个城区内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民,一律清退,不得留用.城近郊区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一律清退,不得留用.

  二、各县城镇内的工业企业和商业、文教等部门,原则上不准使用农民.但目前因生产、工作确实需要,一时难以全部清退的,可保留一部分.但使用量不得超过目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至一九八四年底必须全部清退.各区、县、局领导要十分重视这一工作,认真抓好.劳动部门要严格掌握,该清退的要坚决清退.必须留用的,要逐人登记,上报市计委审批.

  三、地处农村的企事业单位,繁重工种所需要的强劳力,可申请使用部分农村劳动力,但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不得用于其他工种.关、停企业、停缓建项目,生产任务不足或经营性亏损的单位,一律不准使用农民.

  四、交通运输部门中必须使用的装卸工、养路工,各主管局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节约使用,并且按规定上报审批.

  五、建筑、市政、房管部门切实需要的瓦工、木工、抹灰等工种,经过批准,可少量使用.

  六、地处农村中的财贸、文教单位所使用的农民售货员、代课教师,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其中不称职的人员以及学校中的代工人员,要坚决清退.但各主管单位均应按现在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总数中清退百分之二十,继续留用者,由主管单位审查后,上报审批.

  七、由于救灾、抢险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动用农村劳动力,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区县政府批准,即可组织使用,用毕即退,并按级上报审批.

  八、季节性用工,主管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审查后按规定上报审批,用毕即退,不得留做他用.

  九、本市各单位都不得私自招雇农村劳动力搞建筑工程.今后各单位的建筑任务,应由建委系统、郊区建筑总公司和城镇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十、经国家批准的防汛、抢险、水库加固和新建水库、公路、铁路等重点工程,需要动用农村劳动力时,经市计委批准后,各区、县即可组织.所用民工列入建勤民工项,不算计划外用工.

  十一、农工商联合企业和工农联合企业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因企业性质是工农联合企业,这部分农村劳动力不再统计上报.

  十二、按本规定范围内批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均属计划外临时工性质,不给粮、油等补助.过去农办、计委批准的社员工,其待遇保持不变.这批社员工今后不能转正,不再增批.生产任务不需要的可以清退.建勤民工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审批手续:
  1.凡符合使用农村劳动力规定的单位,要详细登记造册,并填表上报(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地方单位经区、县、局,中央单位经主管部)审核同意后,报市计委审批.
  2.地处郊区、县符合用工条件的单位,其短期用工或处理紧急情况用工,凡一次性用工在六百工日以内的.由区、县劳动局(科)审批.区、县劳动局(科)要从严掌握,并将批准用工单位、事由、人数、时间按月统计汇总报市劳动局和市计委,补办审批手续.
  3.为应付紧急情况(如抢险、救灾)大规模使用农村劳动力,在组织使用的同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市计委补办审批手续.
  4.凡未经过批准擅自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单位,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公社信用社一律拒绝付款,并要追究用工单位的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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