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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3 生效日期: 2002-01-23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8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适应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利用计算机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在高新技术条件下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重要法规依据,也为加强我区审计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现将国务院《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新疆审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切实解决审计机关开展此项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经费。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我国加入WTO以后,政府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实现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要内容,列人工作日程,通过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进一步推动《审计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宣传国务院《通知》精神,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增强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紧迫感。要进一步加大审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审计干部的综合素质,逐步实现审计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在具体工作中,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范围,最终使此项工作步人程序化、规范化轨道。 
  三、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是整个国民经济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在按照我区国民经济信息化总体规划和要求建立和规范本部门信息化系统的同时,还要积极主动支持审计部门建立和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动接受审计部门依法对本部门计算机管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供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资料,保证审计机关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顺利开展审计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并将高新技术运用于审计工作之中,更有效地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审计机关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机关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开发、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关于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 
  四、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测试。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审计人员应当提出测试方案,监督被审计单位操作人员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测试。 
  审计机关应积极稳妥地探索网络远程审计。 
  五、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在审计过程中,不得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审计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由审计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机关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要加强业务和技术培训,培养熟悉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保障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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