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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经营性资金委托银行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0-09 生效日期: 1990-10-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为调整投资结构,扶持优先发展的行业、加强重点建设,增强我市经济发展的后续能力,经研究,决定对用市基本建设基金中经营性资金安排的委托银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简称委托贷款)利率,作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节能(包括节水)技改项目、环保、煤炭、农业、为本市郊区服务的支农工业(含化肥、农药、饲料、农机等项目)、科研项目、商业中的粮食加工和副食品加工项目,商业网点周转房,贷款年利率为3%。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市重点扶植的电子、汽车(在国家定点范围之内)、电力、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进口替代产品的项目,其贷款年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基准利率向下浮动30%。
  三、除上述范围外的其它项目,其贷款年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基准利率向下浮动10%。
  市综合投资公司用其资本金等自有资金安排的委托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本市社会需要,但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的个别项目,如付息有困难,经市计委审查批准后予以贴息。
  今后,如国家对地方级基本建设基金中经营性资金委托银行贷款利率作出有关规定,将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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