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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扩大试行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29 生效日期: 1990-08-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现将《〈关于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发给你们。凡具备试行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条件的区、县、局、总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试点,经市劳动局批准以后才能试行。
  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同时关系到企业和广大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好宣传工作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为了保证此项改革健康、顺利地向前发展,在试行期间,区、县、局、总公司要加强指导,逐个企业、逐个人做好工作,同时在试点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将试点情况经验及意见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完善京劳险发字(1988)103号文件《关于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的暂行规定》,适应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巩固改革成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于退休费的计算办法,仍以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采取分档计算,比例递减,累加计发的办法。具体办法见附表。
 第三条  退休费的支付仍采取退休统筹基金与企业分担的办法,个人工资总额150元以内部分按比例支付的退休费由退休统筹基金中支付,150元以上部分按比例支付的退休费由企业在留利中支付。
 第四条  职工个人暂按退休前5年内选择连续3年最高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做为退休费计发基数。
 第五条  对于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照发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130元以内的部分,按100%计发退休费,超过130元的部分,计发退休费的比例与一般职工相同。
 第六条  关于大、中、小型企业的确认,大型企业以国家经委等5部委《关于发布“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经企(1988)240号文)中所列名单为准;中、小型企业仍以1985年企业工资套改时确定的企业类型为准。
 第七条  对于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优异待遇的职工,在按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时,可按荣获劳模的级别和次数,加发起点数额以内部分的5—15%。
 第八条  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职工,按工伤发生前五年中连续三年最高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除按有关规定发给护理费外,在按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时起点数额以内部分,按95%的比例计发退休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起点数额以内部分按90%的比例计发退休费。退休费低于60元的按60元发给。
 第九条  按本规定支付退休费后,不再按市劳动局等6个单位《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82号文)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
 第十条  按本规定计发退休费,少于按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加困难补助之和的,应予照数发给其差额。
 第十一条  为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企业要建立每个职工的个人工资总额台帐和职工劳动卡片(手册)制度,以此做为计发退休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0年5月1日起在参加改革企业职工退休费计算办法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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