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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城近郊九区清退以前年度应上交油脂批零差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06 生效日期: 1990-08-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根据最近调查,城近郊九个区在执行油脂批零差返还办法中,存在计算不准确和返还不及时等问题,为了确保以前年度应退批零差价能及时准确的抵亏。决定对以前年度油脂批零差返还情况进行清算,现就有关清算原则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按17%批零差倒扣率调给各区的平价食油,均在清算范围除销给二商副食店的居民口油不返批零差外,其余均按1985年2月财、审、粮三局联合通知规定,按不同的返还比例,分别进行清算。 二、对市局下达计划以内销售的平议价油,各区仍按三局联合通知规定退17%比例清算;对超计划销售的平议价油,需将批零差返还情况和平议差价收入,分年度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对超计划销售所得平议差价收入,上交市油脂公司抵亏。 三、要求各区粮食局、财政局,将1985年至1990年6月应交油脂批零差上交情况如实填列“油脂销售返还批零差情况表”并于1990年8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粮食局。 四、据了解,有些区县未按规定将应返还油脂批零差及时上交市油脂公司。因此,各级领导要给予重视,认真对待。对应退的差价不报或不据实填报的;一经查出按违纪论处,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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