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0]京成教社字008号
各区、县成人教育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政府各委、办、局 (总公司)教育处,各广告经营单位,各级各类院校:
现将《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O年六月十八日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各级各类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确保办学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作如下规定:
一、凡社会力量办学利用下列媒体刊播招生广告的,均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1.利用报纸、期刊等刊登招生广告;
2.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相等播映招生广告;
3.利用其他媒介或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招生广告。
二、招生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招生广告内容的审批机关是成人教育局。
三、刊播招生广告的学校,其审批手续一般按市、区(县)两级管理的原则办理。外省、市学校(班)在京刊播招生广告,必须经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审批;凡举办高等层次长学制(一年以上)的面授班及各类型、层次的函授、广播、电视班,其招生广告按隶属关系经区(县)成人教育局审核后,报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审批。
四、刊播招生广告的学校,需填报由北京市成人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广告经营单位、审批单位、办学单位各一份),同时上报招生快讯、教材。实用技术类(不含致富信息类)专业需出示其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待成人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在指定的广告经营单位或指定的范围内刊播。
五、招生广告内容必须对学校招生专业、培养目标、招生对象、收费标准、颁发学习证明等作出说明。
六、申请刊播招生广告的学校应向广告经营单位提交有关证明:
1.由成人教育局颁发的《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复印件。
2.《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审批表》。
3.学校的介绍信及办理人的身份证件。
4.含实用技术类(不含致富信息类)的专业(班),出具该技术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
七、广告经营单位应按“审批表”批准的广告内容设计、制作、刊播广告,广告批准号必须列入宣传内容刊播。“审批表”应立案存档一年备查。
八、经批准刊播的招生广告,如发现广告的内容有问题,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通知广告经营单位停止刊播。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招生广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厂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十、本规定由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O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