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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转发两部一行关于供销社挂帐停息贷款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10 生效日期: 1990-05-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农业银行各区县支行,各区县供销社,市日用杂品公司
  现将商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90)商财价联字第85号《关于供销社挂帐停息贷款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区县供销社,市、区公司挂帐停息金额,以一九九零年三月末银行实际挂帐停息贷款数额为准,再挂帐停息一年(见附表)。

  二、 为加快解决挂帐停息问题,经商定,自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起,以区县社、市、区公司为单位,挂帐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不再挂帐停息。

  三、 各单位挂帐停息贷款帐务处理仍按(87)京农银发字第232号、(87)供销(财)字366号通知办理。

  四、 从一九九一年起,用三年或稍长一点的时间解决挂帐停息贷款问题。解决的办法是用全国统一调价后库存商品升值部分予以抵补,在抵补以前继续挂帐停息。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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