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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01 生效日期: 1990-03-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京财文[1990]216号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我市中、小学的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小学所有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均属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必须执行市政府一九八九年十六号令《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中、小学所有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设立、制定和调整,统一由市教育局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执行,重要项目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除此外,本市任何单位和学校无权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三、凡属中、小学职责范围内的常规教学、辅导(包括电化和计算机教学辅导)、课外活动、办理正常的录取、转学、插班,均不得收费,禁止向学生罚款,不得向学生预收课桌、椅或教学用具设备财产等保管押金,对学生的违章违纪和损坏公物行为应该加强教育,损坏的公物可令其按价赔偿。

  四、学校应严格控制代收代管费项目,凡是能由学生自行购买或自行到有关单位办理交款手续的,学校不要统一收管。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教科书、作业本,组织学生看电影、参观、学习、活动等费用,在收费时应向学生及家长说明原因,随用随收,并开具内部收据或清单,事后及时结算并公布收支情况。

  五、为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中小学生使用的教科书、练习册等,都必须是国家教委和市教育局审查列入用书目录的。除国家教委和市教育局外,社会各单位(包括发行部门)和市以下教育部门都不能在规定用书目录之外。将各种名目的复习资料、习题集、学习指导以及工具书等,硬性推销或强行搭配给学生。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和学校也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必须每人订阅哪种报刊。

  六、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市、区(县)招生计划,不得搞所谓的“计划外”招生,高额收费,不得举办全日制复读班、补习班和接收已毕业学生插班复读来收取高额费用。
  我市中、小学校接收的“借读生”系指符合市教育局规定的借读条件和要求,需在本市借读的外省、市户口的学生。借读生除缴纳我市学生应交的杂费、学费外,还应按市规定的标准收取借读费。

  七、社会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是“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方针的重要体现,应当坚持,予以高度重视。但学校不得自行向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单位硬性摊派费用或变相强行索要财物,更不得以支援钱物为条件,拒不接收学校服务范围以内的学龄儿童入学和按招生计划规定应招收录取的学生。

  八、普教事业单位经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各类(科)不满一学年的学习班、培训班、短训班,需向学员收费时,一律按市物价局编印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汇编》的说明第四条计算办法确定学费标准。教材、讲义、资料只收工本费。

  九、学校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设立收费专项帐册,作为教育事业费的补充。要健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补贴和实物。按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使用情况,严禁私设“小金库”。
  中、小学收取学生杂费、学费,可继续使用学杂费专用收据,其它收费项目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十、各级教育、物价、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中小学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那些目无法纪,仍继续搞乱收费的责任人员,经查实后提请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予以严肃处理,除责令将其全部非法收费退还交费单位和个人外,还要按规定给予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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