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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5 生效日期: 2003-06-05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的工业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03]11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就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作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经济总量已占到全区GDP的三分之一以上,部分市、县区已达到70%以上。但从整体上看,还存在着总量不大、比重偏低、层次不高、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不能适应当前我区推进工业化进程,加快经济发展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我区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较低层次的区情出发,从强区富民的高度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把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服务,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快发展,大发展。 
  二、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一手抓硬措施的扶持,一手抓软环境的建设,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引导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提高素质、健康发展。 
  到2005年,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0%以上,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通过扶优扶强,培育20户年销售收入过亿元、上缴税金过1000万元,30户年销售收入过5000万元、上缴税金过500万元的非公有制骨干企业。到2010年,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以上,培育年销售收入过1000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500户,年销售收入过500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1000户。 
  三、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域,进一步放开经营范围,降低企业登记注册标准和收费标准。申请开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其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最低注册资本金可降低为3万元。对非公有制企业组建集团公司,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3个以上,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非公有制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冠以“宁夏”区名,支持上规模的企业注册登记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对不同生产要素形成的资本投资者,其创办非公有制企业一时达不到公司设立登记条件,而又急需开展筹建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定期限的预备期营业执照,待筹建成熟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组建股份公司或合资企业的,其出资比例不受限制,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非公有制企业在项目立项审批、融资贷款、推荐上市、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兼并重组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等形式经营国有、集体企业,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使用原企业注册商标。企业根据需要办理有关土地、房产、水电、通讯等过户手续,有关部门只收取必要的工本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额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办进出口自营权。见外贸流通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供货额150万美元以上,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供货额100万美元以上,高科技企业注册资本100万以上、供货额5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部门即可登记备案,支持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在对外开拓市场、企业质量认证、网络开发、软件设计、培育出口产品等方面,有关部门要给予帮助和支持。 
  鼓励和吸纳民间资本积极组建担保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出资联合组建的股份制担保公司,其收费不超过自治区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的,经自治区经贸委及财政厅审核批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7号文件精神,给予免征营业税3年优惠,并在非公有制经济扶持资金中给予支持。 
  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用地,在审批手续、土地转让金、租金等方面应给予优惠支持,并且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权,不得侵占和任意拆迁,确因国家建设占用或城市规划搬迁,应给予合理补偿;对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其依法转让、出租、折价入股,企业根据需要改变用途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名牌、创信誉、创著名商标,提高企业素质。凡非公有制企业获得区级名牌或国家级著名商标,以及区级“私营企业模范经营户”的,各级政府要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并发给“模范经营户”奖牌。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商财政厅制订。 
  各级财政预算按照不低于非公有制经济地方税收入库额的5%列支非公有制专项扶持资金。自治区财政在每年列支非公有制扶持资金1000万元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财政情况逐年递增。一是用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创业;二是用于支持自治区非公有制重点骨干企业的发展;三是用于支持具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加大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贷款支持。各国有商业银行每年应确定一定的贷款总额,专项用于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贷款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城市、农村信用联社,要面向中小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服务,简化贷款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信贷业务。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房屋、机器、设备、土地、有价证券、自筹资金在建项目,以及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互保或联保方式取得金融部门的贷款支持。 
  四、进一步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 
  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降低注册标准,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和取消不必要的收费;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土地、城建、电力、铁路、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有关政策,切实为非公经济发展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公安、司法部门和有关执法单位要积极主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司法问题,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收费,票费分流”制度。各市、县(区)创造条件开办综合服务大厅,公开透明、集中收取各种费用,切实搞好优质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制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检查、乱罚款和乱摊派。确需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查的,要严格把关,按规定程序报批。工商、税务、公安、城管、消防、卫生等执法部门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检查,当年无特殊情况,检查不得超过2次;检查中无重大问题,不得随意扣压、查封企业的财产、物品和生产经营场所。各级政府监督部门要认真受理举报,加大督查力度,对执法违纪人员要进行严肃追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解除后顾之忧。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 
  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创新,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造,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及企业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教育员工增强信用意识,树立“信用至上”的发展理念,提高信用素质,诚实守信,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创建文明工商经营户和文明私营企业,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和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服务体系和管理体制,尽快改变多头管理、职能交叉、资金分散、效率低下的现状。各级经贸委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做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服务工作。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强化职能,明确职责,充实力量,制订措施,积极主动地行使综合指导、协调、服务、管理职能,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认真抓好政策落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和建议。 
   


 
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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