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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09 生效日期: 1989-12-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字[1989]406号
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企业主管局,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企业:
  为补偿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取消固定工身份后带来的风险,我局试点办法中规定:企业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日起,在当年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上,增加4%的风险工资。其中2%由企业代扣,计入个人帐户,作为个人退休时养老保险金的补充。为加强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1989年底前要逐人建立台帐,及时、准确地记载企业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按职工个人挂钩工资总额2%提取的数额。这项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存入银行,在企业内部分解到个人。
  二、职工退休、合同期满转往街道或调往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时,企业应将补充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并发给职工本人。
  三、职工调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原单位应将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并转付调入单位。
  四、合同期内,因非甲方责任同时也不符合合同有关规定的,职工自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被企业除名、开除及劳教、判刑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不发给本人。
  五、补充养老保险金属专项基金,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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