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字[1989]406号
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企业主管局,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企业:
为补偿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取消固定工身份后带来的风险,我局试点办法中规定:企业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日起,在当年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上,增加4%的风险工资。其中2%由企业代扣,计入个人帐户,作为个人退休时养老保险金的补充。为加强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1989年底前要逐人建立台帐,及时、准确地记载企业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按职工个人挂钩工资总额2%提取的数额。这项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存入银行,在企业内部分解到个人。
二、职工退休、合同期满转往街道或调往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时,企业应将补充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并发给职工本人。
三、职工调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原单位应将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并转付调入单位。
四、合同期内,因非甲方责任同时也不符合合同有关规定的,职工自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被企业除名、开除及劳教、判刑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不发给本人。
五、补充养老保险金属专项基金,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