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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重申严格按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09 生效日期: 1989-12-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字[1989]405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中央在京企业主管部和在京企业:
  1989年9、10两月我市开展了“两项基金”大检查工作,发现有少数企业仍未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按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的规定,有些单位至今未建立档案工资,为了保证我市退休基金统筹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还没有建立档案工资的单位,应立即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国营企业建立档案工资的办法”建立档案工资。
  二、档案工资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国营企业建立档案工资的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企业自定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浮动升级、效益工资等,不得列入档案工资。
  三、今后,凡违反档案工资规定,将档案工资规定的内容之外的收入计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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