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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实施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2 生效日期: 1995-12-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政农1995年175号

郊区(县)政府农委(办)、监察局、经管站:
  根据农业部和监察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作为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是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监督管理制度。它是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法定的预算审批程序,把当年农民应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分解到户的一种文书形式。它在明确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明确了农民应承担的义务,有利于在提取农民承担费用和安排劳务的环节上,把住关口,防止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发生。对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推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全面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作为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把工作引向深入。

  二、不断规范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
  要按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要求,抓好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工作。卡的名称,统一称“农民负担监督卡”。人卡项目和提取标准,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区(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预算方案为依据,把农民承担的三项提留、五项统筹费和两工数额,逐项分解到户填入卡中。不准层层加码,更不准把不合理款项填入卡内。监督卡的式样,由市统一制定,力求简单明了,能反映农户的基本情况、权利、义务、应上缴费用和出工登记等基本内容。监督卡由市级统一印制,区(县)发放,乡镇填写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卡组织发放到农民手中。1996年度农民负担监督卡制作费由市财政解决,以后年度制作费列入各区(县)财政预算解决。

  三、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管理
  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管理,注重实效,防止流于形式,充分发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作用。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情况,使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工作尽快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统一部署,增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约束力;要提高农民负担监督卡的人户率,杜绝只到乡村不到农户的现象;每年年初要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上一年度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执行结果和当年的预算安排,切实做到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让群众明白、放心。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检查监督卡的实施情况,并把它作为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

  四、切实维护农民负担监督卡严肃性
  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是党的农业和农村工作政策的具体体现。一经发放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民负担监督卡规定之外,擅自乱收其他费用。对违反规定收取的款项,农民有权拒交,并可向当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农民负担监督卡中已注明市级举报电话。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有关问题,维护农民负担监督卡的严肃性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教育农民群众认真履行义务,主动缴纳。对卡内规定的款项,凡无正当理由拖欠或拒不交纳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提请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进行仲裁。

  五、加强对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工作的领导
  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既要齐抓共管,统一部署,又要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要抓好卡内项目、标准的审核和填卡发卡工作,指导农户按卡上缴费用,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和劳务:监察机关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将卡发放到户,及时制止非法入卡的项目和费用,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各区(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对在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农办和监察局报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北京市监察局

199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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