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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交通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3-29 生效日期: 1981-03-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文号: [81]京经字第107号、[81]京计综字第102号、[81]市劳资字第74号、[81]财企字第218号、[81]京银发字第124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对奖金问题的指示,从有利于国民经济调整,巩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调动广大职工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财政上缴任务出发.结合北京市工业交通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一九八一年奖励办法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实行奖励制度,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正确实行奖励制度,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纠正滥发奖金和平均发奖的错误倾向,对于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方针,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有着重要的作用.各局、公司、企业都要把它做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
  奖金是对超额劳动的一种鼓励.劳动者应该是在为社会创造了超过本人必要劳动的多余财富以后,才能获得国家给予的奖励.奖金水平的高低,对企业来说,必须根据完成任务情况和经济效果来决定;对职工来说,必须根据劳动贡献大小,即根据劳动的数量多少和质量高低来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奖励先进,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作用.不能把奖金变为超越国家规定、变相增加职工工资的一种手段.发放奖金,不能搞'人头份'、不能'旱涝保收'(即不管完成任务好坏或劳动贡献大小一律发奖),更不能不劳而获.那种不管完成任务好坏或劳动贡献大小一律发奖、平均发奖的做法,实质上是保护落后,压抑先进,挫伤群众积极性,是违背社会主义原则和职工根本利益的,必须坚决纠正.
  要正确实行奖励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必须切实加强企业管理工作.要认真加强考核工作,健全定额管理,严格统计记录,开展经济核算,明确责任制度,做到按定额核算成本,按指标考核成绩,按岗位责任制检查工作,按贡献发放奖金.要切实改变一些单位不同程度存在的定额不健全,统计不真实,核算无根据,考核无标准,优劣不分,赏罚不明,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状况.
  必须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共产主义劳动态度、道德风尚和革命传统的教育,帮助广大职工树立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相结合的观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发扬大公无私、忠于职守、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克服'一切向钱看'的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二、奖金水平的核定办法
  (一)全市工业交通企业的奖金水平,控制在相当于两个月左右的平均标准工资范围内.
  (二)各局的奖金水平,根据市下达各局的今年上缴利润计划,参照比去年实际上缴利润增长的情况,本着多超多奖、少超少奖的原则,分别核定.
  1.全局完成市下达的今年上缴利润必成计划数的,全局奖金水平按相当于一点八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控制.完成必成计划数、高于去年实际完成数的,比去年实际完成数每提高百分之五,增加零点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奖金;完成必成计划数、低于去年实际完成数的,比去年实际完成数每降低百分之五,减发零点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奖金,最低按一个半月平均标准工资的水平控制.完不成必成计划数的,按上述比例递减.
  2.全局完成市下达的今年上缴利润期成计划数,全局奖金水平按相当于二点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控制.完成期成计划数、高于去年实际完成数的,比去年实际完成数每提高百分之二至五,增发零点一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的奖金;完成期成计划数、低于去年实际完成数的,比去年实际完成数每降低百分之五,减发零点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奖金,最低按两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的水平控制.
  3.全局超额完成市下达的今年上缴利润期成计划数的,经过市经委、劳动局、财政局批准,可增发奖金.增发额根据不同情况,按全局超额利润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九控制.
  各局的奖金控制水平,由市经委、劳动局、财政局根据上述原则,并适当照顾某些特殊情况,共同核定.
  (三)企业的奖金水平,由各局在市核定的本局奖金水平范围内,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加以控制,各局在制定奖励办法时,可参照纺织局和化工局的做法,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掌握以下原则:
  (1)完成局下达的今年上缴利润必成计划数的企业,才能发放奖金,完不成计划的不能发放奖金;(2)按局下达的上缴利润计划,参照比去年实际上缴利润增长的情况,多超多奖,少超少奖;(3)按月考核发奖.可以去年平均月上缴利润数为基数,按照当月上缴利润增减幅度,确定奖金水平;(4)以考核利润指标为主,同时要根据各局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产量、质量、供货合同、成本、消耗、安全等项指标作为考核项目,每少完成一项,要酌情减发一定比例的奖金.
  各局的奖励办法,报市经委、劳动局、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四)经市政府批准实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试点企业的奖励办法,由市经委、劳动局、财政局另行规定,单独计算.
  (五)北京矿务局继续执行吨煤奖.
  (六)关停企业、经营性亏损企业不发奖金;并转企业,按并转后的企业发放奖金.
  (七)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企业和单位,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严格执行综合奖的有关规定.
  (八)集体所有制企业奖金水平的核定,可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三、整顿奖金,加强对奖金的管理.
  (一)各局、公司、企业要将国务院(1981)10号文件向广大职工进行传达.要根据国务院文件关于制止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的八项规定,认真检查总结奖励制度和奖金发放中的问题.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同时,通过学习讨论,使广大职工认识整顿奖金、正确实行奖励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意义,帮助职工树立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相结合的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者的关系.对于一些不正确的思想,要采取启发、疏导的方式进行说服教育.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措施,制订合理的奖励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公布执行.要把福利基金和多余的奖励基金主要用于改善集体福利事业和修建职工宿舍等方面来,不要搞那些'人头份'、平均主义的东西.整顿奖金,正确实行奖励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是一件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简单从事,更不能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执行,必须深入地、细致地做好群众的工作.
  (二)各局、公司、企业应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主管这项工作,组织生产、技术、财务、企业管理、劳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奖励办法.由劳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参照首钢加强岗位责任制,把职责、考核标准和奖惩结合起来的经验,奖励必须有明确的考核标准.要加强企业管理,制定先进合理的生产定额、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和产品质量验收标准,健全原始记录、计量、统计以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考核制度.
  (四)企业提取和发放奖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核定的标准执行,要严格从规定的奖金来源中开支,不得乱列开支.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奖金提取和发放的检查和监督.发现乱提乱发奖金的,要及时检查处理.财务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考核标准的,有权拒付,并可越级向上反映.
  各单位到银行支取奖金,必须按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由银行监督支付.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滥发奖金和实物的企业,除扣发奖金外要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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