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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02-24 生效日期: 1981-02-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请示报告》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我市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统计资料,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1.属于绝密、机密的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泄露。如果必须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时,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等单位与市统计局核对后,绝密统计数字,由市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查批准;机密统计数字,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非机密的全市性统计资料,由市统计局以国民经济计划执行结果公报或公开编印统计年鉴形式正式公布。在未公布以前,仍需注意保密,如需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要报请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并征得市统计局同意。区、县范围的统计资料和各局业务性统计资料,由各区、县、局领导审定,其中有关外贸的统计数字,应征得市外贸局的同意;有关重要科研技术成果方面的统计资料,应征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同意。
  3.为防止数出多门,凡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数字,都要以统计部门数字为准。全市性的统计数字,要与市统计局核对;区、县范围的统计数字,要与区、县人民政府统计科核对;各局范围的统计数字,要与本局统计部门核对。
二、 凡全国性的统计数字,除国家统计局已经公开发表者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引用和提供未经公开发表的数字。
三、 出国人员和有外事活动的单位需要对外提供的统计数字;宣传和新闻单位需要在报刊、广播、电视上公开发表的统计数字,必须按以上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
四、 国务院各部、委、局、办、行对统计资料的保密办法,其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均应遵照执行。
五、 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我市社会经济统计资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加强领导。各区、县、局应由主管计划统计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
六、 一九七八年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以(78)京计综字第707号通知制发的《北京市统计数字管理办法》,请各单位继续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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