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得采取预提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23 生效日期: 1989-09-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市工农教育办公室(82)工农教办第031号、市财政局(82)财企一字第41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和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企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来源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的部分,按工资总额的1.5%掌握开支,在此限额内实报实销。不采取提取基金的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