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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试行华侨房屋买卖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3-09-07 生效日期: 1973-09-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73]市房管字第180号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丰台、门头沟、通县、昌平、石景山房管局:
  为解决部分华侨住房问题及华侨出国无力管理的困难,经报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同意试行华侨房屋买卖业务。兹附原报告一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望注意以下问题:
  一、认真审查房屋产权。卖方产权人必须是已退还的归侨、侨眷的自住房屋;买方必须持有本市正式户口并应取得有关单位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买卖仍按原规定的登记、估价、立契、查丈、发证等手续办理。

附:关于恢复华侨房屋买卖业务的请示。
1973年9月7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恢复华侨房屋买卖业务的请示
  (73)市房管字第118号
  市革命委员会工交城建组:
  ……,为了有利于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解决归侨的住房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恢复华侨房屋买卖业务。由各区房管部门内部掌握,有目的地在华侨之间介绍房屋买卖工作,以挖掘现有房屋潜力,解决一部分华侨居住问题。
二、华侨出国,一时找不到买主,国内又无人看管的空房,由我们作价收购。但要严格掌握,注意结构、地点、便于管理,收购资金,建议由市财政拨给我局一部,统一掌握使用。
三、鉴于城市土地问题的某些政策未确定,上述买卖只限房屋不包括土地,房基地(包括院地)与房屋的产权同属一人或分属两人的,土地一律暂不作价。
四、房屋买卖价格,由卖主提出,与买主协商议定。房管部门根据《北京市房屋估价标准》进行掌握、控制。买卖契税,按中央原有契税暂行条款规定交纳;登记费(每间房二角二分),手续费(卖价的百分之一,买卖双方交纳)仍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予批示。

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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