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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举办普通中小学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21 生效日期: 1989-09-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政文教[1989]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北京市关于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举办普通中小学的试行意见》、《北京市关于私人举办普通中小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本文件各项条文的解释权在市教育局。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关于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举办普通中小学的试行意见 (1989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强调要充分挥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国家教育委员会(87)教政研字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中小学的领导的意见》明确指出:“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和军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举办中小学是适应我国国情的一种办学形式,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市企事业办的中小学近一百二十所,学生六万余人,教职工七千余人。其中企业办的中小学近百所,学生四万人,教职工近五千人,事业办的中小学二十二所,学生二万余人,教职工二千余人。
多年来,社会力量办学为发展我市基础教育,稳定干部职工队伍作出了贡献。 为了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举办普通中小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本文所称“社会力量”,是指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

  二、提倡社会力量办学地处我市的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凡干部职工较多,在京居住又相对集中的,应提倡其举办普通中小学。干部职工达到三千人以上的可举办小学,干部职工达到五千人以上的还可举办中学。现在社会各单位所办的中小学应按规模建制继续办好,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扩大和发展。

  三、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的几种形式
  1.自办中小学:学校的场地、校舍、教职工、经费设备等均由办学单位负责。学校校名、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均由办学单位自定。由于学校布局问题,今后需要自办中小学招收地方子女时,应按入学人数,由区、县政府补贴自办中小学单位相应的教育经费(指九年制义务教育范围内的中小学生)。
  2.承办中小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场地、校舍,由承办单年办学、如承办单位利用提供的场地进行兴建或对现有的校舍建、扩建,均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产权归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有。承办单位应负责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承办单位负责筹集经费,聘请教职员工和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学校招生首先满足承办单位职工的子女入学,其余名额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计划与服务范围招收地方子女和转学生入学,校名可由承办单位自定。
  如承办单位愿意接办现有的市立中小学,有关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置以及原有设备的处理问题,承办单位应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拟定妥善的过渡措施。
  3.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合办中小学:合办单位每年向学校提供经费占其办学经费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经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合办单位可派人任学校副职,参与学校领导。学校招生时可在计划内按一定比例照顾合办单位职工子女入学。经合办双方同意,可更改学校名称c,凡属社会力量合办中小学、承办中小学以及接办现有市立中小学,须由办学主管部门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拟定协议书,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社会力量自办中小学应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协助社会办学单位加强对中小学的领导社会力量自办、承办的中小学,实行办学单位为主,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为辅的领导体制。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助其主管部门共同加强对所办中小学的领导。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地方中小学的文件,都要抄送到上述中小学;要积极协助其搞好基础教育的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检查,教学业务指导及其他工作,为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做出切实的努力。
  社会力量自办、承办、合办中小学必须执行国家教委和市教育局颁布的学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有关规定;每年应按时将招生计划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五、配合自办、承办中小学的社会单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解决社会力量自办、承办中小学师资问题,当前仍应坚持以办学部门自力更生为主的原则,通过内部调整,自培、委托代培、外部调入、接收有偿分配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和社会招聘等多种渠道扩大师资来源。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培养本区、县师资时应把办学部门报来的中小学所需的师资列入规划。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关心爱护当地社会力量自办、承办中小学的教师,把他们的培训、考核等项工作列入计划,有关职务评定工作,尽力提供方便,所需经费由办学主管部门负责。这些学校的教师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时,凡符合结业、毕业、合格等标准的,均应发给相应的证书。

  六、帮助社会力量办的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为了更好地支持企事业单位办学,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将一定比例的教育费附加返还给厂矿企业所办的中小学。对亏损企业单位,在返还时还应酌情给予适当照顾。返还的教育费附加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在基建、购置教学仪器和设备等方面,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应与地方中小学同等对待。社会力量办中小学需要购置的教学仪器,教学设备也可以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纳入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购置,所需经费由办学单位支付。
  社会力量办中小学的生活及冬季取暖用煤,由煤建公司按计划平价供给。

  七、认真解决居住分散的企事业、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子女入学问题居住分散和流动性较大的企事业、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子女应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户籍就近到地方学校入学。其收费标准,应严格按市政府统一规定执行,不得借故将企事业、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子女拒之门外。有条件的社会力量办的中小学,也应尽量吸收一部分当地居民子女入学,其收费标准也应严格按市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办的中小学毕业生,应允许报考户口所在区、县地方学校和面向全市招生的地方学校,在录取条件上,应与地方学校毕业生一视同仁。

  八、加强对社会力量办的中小学在教学业务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办的中小学要在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业务上积极地给予指导。在阅读教育教学文件及资料,参加有关会议、教研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方面,要与地方学校同样对待;我市组织的各项中小学师生活动,包括评优、团队活动、文体活动、节日活动以及夏令营活动,均应吸收社会力量办的中小学师生参加。要促进社会力量办中小学与地方中小学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社会力量办中小学是我市发展基础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各办学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总结办学经验,推动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

 
一九八九年五月


附:北京市关于私人举办普通中小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十九条关于“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它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的规定,为鼓励私人举办普通中小学,并使它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私人举办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私立中小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接受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二、私人举办中小学要有明确的办学宗旨,稳定的经费来源,以及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校舍和设备。其要求可参照《北京市中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和《北京市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中的基本标准。学校的校长应为学校法人代表。
   三、私人举办中小学可采取自办、承办等多种形式办学,承办的私立中小学必须由私人办学者负责办学经费和师资等。私人承办初中和小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校舍的,因产权所有不变,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负责对校舍维护修缮。应承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的实施义务教育的任务。
   四、私人举办中小学,必须经过审查批准。私人申请举办中小学,须经其所在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非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出具同意办学证明的部门或单位,应对所属办学人员的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并有书面审核材料。
  申报手续:举办私立小学、初中校,须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区、县教育局审查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开力、私立高中,须经区、县教育局审查同意,报市教育局批准。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申报材料和有关规定,对拟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方向、规模、师资、校舍、场地、设备等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生。
   五、私立中小学应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学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有关规定。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各种教改实验。
   六、为使学校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私立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教育局颁发的有关规定。学校制定的有关学生管理制度应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私立小学学生毕业时,必须参加所在区、县教育局组织的小学毕业统一考试;私立初中学生毕业时,必须参加北京市初中毕业、升学统一考试(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学校自行命题的除外),成绩及格发放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私立中小学毕业生应允许报考所在区、县的公立学校和面向全市招生的公立学校,在录取条件上,应与公立学校毕业生一视同仁。
   八、私立中小学如需改变办学内容、更换校长、搬迁、撤销、合并学校或因故中途停办,均需按原举办时审批程序办理,批准后方能生效。
   九、私立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具有一定的办学经验,办学思想端正,并能按照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政策办好学校。
   十、私立中小学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聘请在职人员作兼职教师或兼职行政人员,须经受聘人所在单位批准。
   十一、私立中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人才,辛勤劳动,应受到社会尊重,应与公办教师一样受到政府的关怀。
   十二、私立中小学办学,可采取集资和向学生收取合理的学杂费作为经济来源。学校所收费用必须为教育教学服务,主要用于教职工报酬,改善办学条件。不准以办学为名,牟取私利。要加强对经费和财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有专人负责。
  凡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私立小学、初中,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免收学费,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分配学生人数拨给教育经费。
   十三、私立中小学根据投资者或办学者要求,可以投资者或办学者的姓名命名,也可在校内设置有纪念意义的标志。
   十四、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有突出贡献或办学成绩显著者,给予应有的表彰和奖励。
  如有违反本规定者,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
  
一九八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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