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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01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个[1995]55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我市娱乐、饮食服务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定额征收办法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单位,凡提供的个人纳税资料不完整,不足以作为计税依据的,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定额征收的对象:
  对在认定实行本办法的经营单位从业的下列人员,均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厨师;
  (二)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三)按摩服务人员;
  (四)歌舞厅主持人、歌手、乐手、音响控制人员、其他演艺人员及各类服务人员;
  (五)经营管理人员(单位经理,部门经理,一般管理人员)。

  三、定额征收的标准:
  (一)厨师:
  按《厨师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表》核定征收。(附表于后)
  (二)美容、美发、按摩服务人员:
  按服务收费标准分档定额征收。每次服务收费30元以下(含30元)的,月应纳税额10元;每次服务收费30元以上至60元的,月应纳税额20元;每次服务收费60元以上至100元的,月应纳税额60元;每次服务收费标准100元以上至150元的,月应纳税额120元;每次服务收费150元以上至200元的,月应纳税额170元;每次服务收费200元以上的,月应纳税额220元。
  (三)歌舞厅主持人歌手及各类服务人员:
  主持人、歌手月应纳税额为220元;乐手、音响控制人员月应纳税额120元;其他演艺人员、各类服务人员月应纳税额70元。
  (四)经营管理人员:
  各区、县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归档,按20元、60元、120元、200元四档,对其经营管理人员,核定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定额。

  四、核定办法及方式:
  1.实行本办法的经营单位各类人员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经营单位、经营场所的档次、地点、经营规模等具体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可在上下30%的幅度内核定,其纳税定额一般一年核定一次。
  2.定额征收方式的确定,首先由各区、县局主管税务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各类人员缴纳税款的定额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一式两份,经所长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主管科室审批后,退主管税务所一份,由主管税务所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书》一式两份(表样附后),交由被核定单位签章并留存一份据以执行,主管税务所留存一份作为征管依据。
  3.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实际取得的所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额30%(含30%)以上时,应主动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据实纳税,否则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五、实行本办法的经营单位要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标准,对其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对拒不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各区、县局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一、《厨师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表》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书》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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