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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劳动力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7-22 生效日期: 1989-07-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计发字[1989]184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资处,中央在京各单位:
  随着首都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市因国家和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后农转工的安置任务越来越大,据统计1985年—1988年经市政府批准因征用土地由农业转入非农业户共88055人,其中安置农转工48336人,占农转非总数的54.9%。几年来,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基本上保证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如期开工,但也出现了一些农民因占地农转工安置问题聚众上访、闹事的现象。为进一步妥善处理因建设征地后农转工工作,现将“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劳动力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劳动力安置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进一步妥善处理因建设征地后农转工工作,现就几个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因建设征地安置农民转工问题,要本着谁占地谁安置的原则,在协商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时,在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征地单位的劳动部门提出安置意见,报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和市土地管理局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如果征地单位安置农转工有困难,不要勉强自行安置,应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安置,并与安置单位劳动部门签订安置协议,报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和市土地管理局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二、征地后农转工人员,安置到集体单位的,即为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即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
  三、为了积极支持和鼓励农转工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凡乡镇企业工作需要,经区、县劳动部门批准后,可按建设单位所有制性质,保留其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身份。由于工作需要调出乡镇企业时,由当地区、县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由于乡镇企业经营不善,亏损或倒闭的,由乡政府农工商联合总公司负责妥善安置,国家不再进行第二次安置。
  四、占地农转工人员愿意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须经本人申请,原安置单位同意后,可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不再保留职工身份。
  五、由于土地全部被征用,经市政府批准,将原有的农业户全部转为非农户的生产队中,原为农户的参军人员复员退伍时,经公安部门批准入户后,可按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六、各单位对接收安置的农转工人员,应与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一视同仁,同时对他们进行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培训,不经培训不得上岗。
  七、各单位在接收安置农转工时,要主动与当地乡政府、区、县劳动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配合,建立必要的临时安置机构,共同做好农转工人员的思想及组织安置工作。
  八、经市政府批准确定安置的农转工人员,安置单位应限期报到,对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单位应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除名,对少数人聚众闹事触犯法律的,应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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