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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16 生效日期: 1996-12-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工作,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商品管理制度,根据市商委等四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京商(市二)(1996)47号《关于试行〈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肥、农药、农膜市级专项储备商品(以下简称《储备商品》)的财务行为。


    第三条   代储单位应加强储备商品核算,实行政策性储备与正常经营周转库存分开。对储备商品要设专户记录其进、销、存情况,正确反映成本价格变动情况。
  1.企业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储备商品库存成本(见附表一)和1995年末实际储备商品库存量设置储备商品库存明细帐。储备商品库存明细帐;化肥按尿素设置明细科目:农药按杀虫类、杀菌类、除草类设置明细科目;农膜按地膜、棚膜设置明细科目。
  2.企业补充储备商品库存时,按实际进价进行成本核算,其购进价格由市供销社、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产销及市场价格情况共同确定。
  3.建立储备商品推陈储新机制。在保证储备数量、品种不变的基础上,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根据产销、价格和市场的形势,要适时进行储备商品实物的推陈储新,以防止储备商品变质,保证质量标准。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负担。更新储备商品时,储备商品库存值不得调整。
  根据农药具有品种多,更新变化快的特点及目前实际库存变动的实际情况,为了合理划分企业经营库存与储备库存应分摊的费用,在储备库存未达到规定的700吨的情况下,企业实际库存按1:9的比例划分为企业经营库存和储备库存。
  4.经市政府批准以低于核定成本的价格动用储备商品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补贴;以高于核定成本的价格动用储备商品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收回或冲抵储备费用补贴。


    第四条   储备商品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储备费用,由企业提出申请,财政负责审核、拨付。银行贷款利息按实际储备商品库存成本所占用的资金和规定的贷款实际利率计算。储备费用包括一次性运杂费、保险费、商品正常损耗、仓租保管费等。一次性运杂费按补充储备库存时,由产地到储备库实际发生的铁路和陆路运杂费计算;商品正常损耗、保险费、仓租保管费实行定额管理,正常损耗按照年4‰计算,保险费按照1‰计算,仓租保管费按化肥每月每吨7元计算;农药每月每吨60元;农膜每月每吨10元计算。另外,考虑到农药具有有效期限的特点,储备期间因农业生产未发生使用储备农药的病虫害,而造成储备农药的过期失效损失,采取定额补贴办法(按年35万元计算)。


    第五条   储备商品贷款利息和储备费用采取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补贴款。有关会计处理办法按《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帐务处理办法》(附件1)执行。


    第六条   建立储备商品报表制度。企业应于月末10日内将储备商品进、销、存月报表(见附表二)上报市供销社审核,并于月末15日内报市财政局。要做到报送及时、全面、准确,保证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七条   市供销社对储备商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检查储备商品的管理和财务情况,以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帐务处理办法
  一、帐务设置
  1.化肥、农膜的储备均设专帐管理,其中:化肥按市产尿素设置库存明细帐;农膜按市产棚膜和地膜两类设置库存明细帐;
  2.农药实行统存统管,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三大类设置库存明细帐。
  二、帐务处理
  (一)购进时:
  贷:银行存款2.补充储备库存发生的运杂费用贷:银行存款3.农药购进帐务处理按正常会计处理办法。
  (二)动用时:借:银行存款
  (三)成本结转(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时:
  (四)结转储备商品进销价差:
  1.销价高于进价:
  ①销价高于进价,高出部分上交财政时:
  ②实际上交时:
  贷:银行存款③如上交价差款冲抵财政应补储备费用时:
  2.销价低于进价①销价低于进价,企业申请价差补贴时:
  贷:补贴收入②收到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五、储备商品费用补贴的拨补财政对储备费用补贴采取按季预拨、年终清算办法。1.收到预拨款时(如上交价差款冲抵储备费用,计算时剔除):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2.期末将预拨款转入损益:
  借: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贷:补贴收入3.年终清算时:
  (1)财政少拨部分借: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贷:补贴收入
  (2)财政多拨部分借:补贴收入贷: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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