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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加强和改进扶持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27 生效日期: 1989-04-27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行发字[1989]125号

各区、县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中央在京各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市工商银行各区办、县支行:
  扶持生产资金是国家用于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的专项资金。为加强对扶持生产资金的管理,加快资金的回收和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安置待业青年就业,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收取资金占用费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后的新的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改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局将筹集的扶持生产资金专户存入市劳动服务公司在工商银行经办分理处开设的帐户,经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查同意,可将款按规定借给劳动服务公司系统的符合借款条件的集体企业使用。借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二、借款单位借款时,必须与市劳动服务公司按照规定签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定后,即可办理借款手续。同时向市劳动服务公司交纳2%的信用保证金和按月计收的3~4.8‰的资金占用费。

  三、借款合同到期后,市劳动服务公司凭借款合同,填制委托银行收款凭证,委托工商银行开户行协助将到期的借款直接由借款单位帐户划回市劳动服务公司的扶持生产资金帐户,并退还信用保证金。

  四、对到期无故不归还借款的单位,采取按月息5‰累进加罚滞纳金的办法收取滞纳金,直到归还借款为止。对应收取的滞纳金,由市劳动服务公司根据借款合同,填制委托银行收款凭证,向借款单位进行款项结算。

  五、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市劳动服务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办理延期还款手续。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市劳动服务公司仍按月向借款单位计收3~4.8‰的资金占用费,并不再退还信用保证金。

  六、借款单位应归还借款时,如无款支付或撤销、停办、破产的,除经市劳动服务公司和市劳动局、财政局共同审查批准的以外,均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填制委托银行收款凭证,委托银行向借款单位的担保单位收取借款和滞纳金。

  七、市劳动服务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的用途,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市劳动服务公司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经办的工商银行交纳手续费。

  九、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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