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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16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个[1996]57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注册登记。对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进行承转包的发包人,在发包给个人承包工程项目时,应在签订协议后三十日内将承包的协议书、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提供给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对承包人的应纳税款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发包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注册登记的承包人,其工程作业所在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缴纳税收保证金,具体办法按市地税局《关于纳税保证金收取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京地税检(1994)55号文规定办理。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年终汇算的办法。即: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决算金额的0.5%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按工程决算1%计征。年度终了后30日内进行汇算,多退少补。

  四、对外地进京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人员或承包人,亦按上款规定的征收率实行定率征收办法。

  五、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人应按月凭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的实际收入金额或实际工程完工量预扣个人所得税,工程竣工后按结算价款结清税款。外地进京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人员或承包人应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并按所得金额依照规定的征收率计征代扣税款。

  六、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是核算工程价款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在向建设单位取得工程价款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开具(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开)专用发票,对不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而造成偷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文件一律按本通知执行,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2日 国税发[1996]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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