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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加强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16 生效日期: 1996-12-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海关
发布文号: 京工商发[1996]304号

各区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各金融机构: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相互协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增强企业年检意识,强化年检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是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企业年检时间。凡上年度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企业均须参加年检,通过年检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上贴有年检标识或盖有年检戳记,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二、年检期间,各有关部门协助工商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企业年检的宣传工作。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强企业年检意识,促使企业自觉主动参检,提高参检率。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验证、换证工作和日常管理中,应严格审查企业是否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对已经依法注销、吊销的企业不再予以办理税务登记的验证和换证,并停止售予发票,已出售的应及时收缴、清税。各级工商与税务机构应加强日常联系。

  四、各金融机构在开户企业核发《开户许可证》、《外汇登记证》、《贷款许可证》等凭证时,应将企业是否通过年检作为发证的主要依据。
  各金融机构对未参检及注销、吊销的企业应停止提供贷款。

  五、海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审时,应把企业是否年检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凡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审。

  六、年检工作结束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未参检企业名单及其他有关数据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开业、变更、注销、吊销企业名单,及时沟通情况,互通信息。

199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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