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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启用代扣代税款凭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9 生效日期: 1996-12-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代扣代缴制度。原京地税个[1995]311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的完税凭证,使用《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65号文件中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除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需持有完税依据面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给予开具,对其它个人所得必须填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为此,我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用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其它凭证停止使用。
  此凭证也适用于土地增值税代扣代缴,视同完税证进行管理。
附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式样及说明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主管地税机关:
填发机关:   年   月    日
(95)京地代
纳税人名称扣缴义务人经济类型税款所属时间税种课税项目课税数量计税金额税率或单位税额扣除额实缴金额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金额合计(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角  分  主管地税机关(盖章)扣缴义务人(盖章)填票人(盖)备注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说明:1、凡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扣缴义务人除外)代扣、代收税款、附加时,使用本凭证。2、填开时,要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3、本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退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报查),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存查(白纸蓝油墨)。4、“课税数量”栏填写课税数量及其数量单位。5、“扣除额”栏填写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6、本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分税种逐项填写,以便汇总。7、本凭证由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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