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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31 生效日期: 1989-03-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委
发布文号:

  针对当前招生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为加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管理工作,经市计委、文教办、教育局、劳动局、高教局共同研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一、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为首都的经济建设服务,几年来我市中等职业教育为首都培养了一大批适用的中、初级技术人才,使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招生人数的比例达到1.12:1,招生计划完成得很好,并连续两年使我市城镇地区初中毕业生的升学率达到80%以上,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要巩固和发展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必须继续深化改革,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并努力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招生任务,继续把城镇地区初中毕业生的升学率保持在80%以上,为首都经济建设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

  二、计划的编制原则和审批
  1989年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要稳定在1988年的水平上,不要大起大落。
  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含招生来源计划)及职工中专、干部中专,由学校主管部门拟定后,要于上年的十二月十日前(中央在京学校于当年二月底以前)报送市高教局;职业高中在当年二月底、技工学校在三月底前将招生计划分别报送市教育局、劳动局。教育局、劳动局、高教局汇总后报送市计委,经综合平衡后,纳入北京市计划。教育局、劳动局、高教局与市计委会签后,于四月底前将计划分别下达给有关区、县、局(总公司)和中等职业学校。

  三、加强计划的管理
  国家任务(含协作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含联合办学)和自费生计划都是国家计划,在编制招生计划时要统筹安排,一起上报。
  各校经主管部门审定的招生计划一经上报,则不要随意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在计划正式下达前(即三月底前)将变动情况和原因报教育局、劳动局、高教局认定。
  跨省市招生,学校要严格按计划执行,无特别需要和理由,不得计划外招生。

  四、几个具体问题
  1.城镇职业高中,要创造条件在努力满足企、事业单位对人才需求的同时,各校应尽量扩大城镇地区初中毕业生的招生数量,巩固和发展联办校。今后几年,要积极发展农村职业高中,加速提高农村初中毕业生的升学率。市区县要集中一定财力、物力在每个区县重点办好1-2所农村职业学校,同时各区县还要办好一批有特色的乡一级的农村职业班,努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培养一批适用人才。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要根据办学条件、办学方向及学校、企业所在地区和对人才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编制好招生计划。要打破行业界限,面向社会招生;提倡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为农村搞委托或定向培养,学生哪儿来哪儿去,不转户口,不包分配。不得擅自招收“自费生”、“子弟班”和插班生。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农业户口学生的数量要控制在一定的合理比例上。技工学校招收农业户口学生,仍由学校主管局(总公司)审定后上报劳动局和市计委审批。
  2.关于招收自费生
  招收自费生尚是一种探索,其数量在整个招生计划中要控制一个适当的比例(具体录取办法由中招委确定);自费生的招生计划要经过批准,并且一律不得突破;招收农业户口自费生一律不转户口;自费生的缴费应不低于实际培养费的80%。
  3.关于短训班及学历问题
  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各中等职业学校可举办学习时间不足两年的进修班、短训班、培训班等,学生学习期满考试及格者,可发给学生结业证明,但不得发给毕业证书。
  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涉及面大,政策性强,教育、计划、劳动、人事、财政及区县局等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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