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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编报1996年度会计决算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6 生效日期: 1996-12-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做好1996年北京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就1996年度会计决算编报工作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外商投资企业应高度重视并指派专人负责会计决算报表的编报工作,严格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政策及外商投资企业分行业会计报表的填报要求做好决算编报工作。
二、会计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企业上报的1996年度会计决算包括: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查帐报告。
  (一)会计报表各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按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相应的会计决算报表。
  1.工业企业需报送8张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收入及中方帐户主要情况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附表。
  2.房地产开发、商品流通、租赁、农业、交通、建筑、施工、旅游、服务行业企业需报送6张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收入及中方帐户主要情况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
  3.筹建期企业需报送3张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收入及中方帐户主要情况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1996年度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说明书必须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新效益指标的内容和计算要求,运用企业报表数据进行全面计算并加文字说明,全面反映企业资金周转情况、企业运用全部资金进行生产、经营获利情况、企业负债情况、资金保值增值情况和企业为国家或社会创造价值的能力等。
  同时还要说明外汇收支平衡状况,本年度全年核算方法有无变更和缴纳税费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查帐报告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企业在报送1996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时必须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以《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行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对企业1996年会计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特别应将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与制度规定不符合的情况作明确说明,并应阐述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1997年各级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对已投产营业企业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将书面通知企业、出具查帐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违反财经制度和未按规定上缴税费的企业将进行处罚。
三、会计决算报送时间和要求
  (一)报送时间各企业应将1996年度会计决算于1997年4月30日前报至向其颁发财政登记证的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及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应于1997年5月25日前将汇总和分户报表软盘、汇总报表、汇总报表说明报北京市财政局合资处。
  (二)具体要求
  1.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表,除“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可以元为单位外,其他报表均以千元为单位,并保留整数。
  2.各企业应按所属行业报表的填制要求填报。应做到报表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楚、表与表之间的对应关系相符、装订整齐、手续完备。
  3.企业会计决算除报送财政部门外、还应报送税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投资方以及原审批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
四、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
  (一)关于投入资本折合会计处理问题1996年1月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入资本折合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会(1996)87号),财政部就《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企业用于登记注册的货币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其实收资本帐户应按企业第一次收到出资时的汇率折合的规定进行了修改,重新规定如下:
  1.对于实收资本帐户,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
  合同没有约定的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
  2.对于相应的资产帐户,一律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
  3.由于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帐本位币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企业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就因投资各方缴付出资额时的汇率不同从而导致各方投资入帐面实收资本与合同规定的比例不一致的情况加以说明。不论帐面实收资本反映的比例如何,企业的分配与清算均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为依据。
  (二)关于财政登记及财政年检
  1996年8月北京市财政局发布了《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合(1996)1213号),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政登记,已经成立并已纳入财政管理和未纳入财政管理的企业,应尽快办理财政登记。
  从1997年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年检制度,具体方法另行通知。
  (三)关于企业上缴消费基金补贴人员范围问题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均应按中国籍员工人数,包括合同工、季节工、临时工、小时工等(不含具有北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按每人每月30元提取消费基金补贴,并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上缴财政。
  凡国家及北京市经贸委批准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北京市财政局年度考核达到标准的,或在有效期限内,可免缴消费基金补贴。
  (四)关于坏帐准备金的提取、中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企业交纳待业保险金、企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险金、中方职工及退休人员大病医疗统筹等问题的处理,仍按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合(1995)2350号《关于北京外商投资企业编审1995年度财务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相应条款执行。
  (五)关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问题
  1996年11月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了财政部《印发关于商品流通等六个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财合(1996)1697号),要求各外商投资企业制定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五、关于月度、季度会计报表报送问题月度快报,从1997年1月起,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所属行业使用新的报表,即旅游行业(包括饭店、公寓、写字楼)使用快外旅01表、快外旅02表、其他行业均使用快外01表、快外02表。上报时间仍为月度终了后10日内。
  季度报表,各企业在报送月度快报的同时,仍继续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附:新效益指标的内容和计算
1.销售利润率:反映企业销售收入的获利水平。计算公式:
  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净收入×100%产品销售净收入:指扣除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销售退回之后的销售净额。
2.总资产报酬率:用于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获利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3.资本收益率:是指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计算公式:
  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100%
4.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要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完整性和保全性。计算公式: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资本保值增值率=100%,为资本保值;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资本增值。
5.资产负债率:用于衡量企业负债水平高低情况。
  计算公式: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6.流动比率: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偿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又称短期偿债能力比率。
  计算公式: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速运比率:是指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它是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运用随时可变现资产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速支比率是对流动比率的补充。计算公式: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7.应收帐款周转率:也称收帐比率,用于衡量企业应收帐款周转快慢。计算公式:
  应收帐款周转率=赊销销净额/平均应收帐款余额×100%由于企业赊销资料作为商业机密不对外公布。所以,应收帐款周转率一般用赊销和现销总额,即销售净收入。平均应收帐款余额=(期初应收帐款余额+期末应收帐款余额)÷2
8.存货周转率:用于衡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存货资产的周转次数,反映企业购、产、销平衡的效率的一种尺度。计算公式如下:
  存货周转率=产品销售成本/平均存货成本×100%平均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
9.社会贡献率:是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计算公式:
  社会贡献率=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即企业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的价值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收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净利润等。
10.社会积累率:衡量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中多少用于上交国家财政。
  计算公式:
  社会积累率=上交国家财政总额/企业社会贡献总额×100%上交国家财政总额:包括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等。
  社会积累率=上交国家财政总额/企业社会贡献总额×100%上交国家财政总额:包括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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