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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6 生效日期: 1996-12-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京政发(1996)1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城乡群众生活困难的通知》(京办发(1996)39号)精神,为完善本市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现就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1996年年底前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
二、帮困对象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镇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申请领取帮困卡。
三、帮困卡申领审批程序
  (一)符合帮困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持户口簿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会同工会组织认定,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认定)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卡申请审批表;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对其中企业职工(包括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城镇失业人员,街道民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门确认后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审核;由区、县民政局批准。
  (二)对帮困对象每半年复审一次。家庭月人均收入(收入种类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政策为准)计算,以帮困对象申请、复审时上一个季度的家庭收入为依据。抚养、赡养关系的确定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自此措施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领卡申请,对符合条件者,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发放工作。
四、帮困卡领取办法
  (一)帮困卡由北京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区县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盖公章有效,帮困对象凭户口簿和户主印章按户领取。
  (二)复审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收回帮困卡。
  (三)户口迁移时,应随即办理帮困卡转迁手续;迁出本市的办理注销手续。
五、帮困卡使用说明
  (一)帮困卡仅限于在地区县政府指定的国有定点粮店内购买大米、面粉及食用油等。
  (二)帮困卡实行每户一卡,每人每月一票,当月一次性使用,不找零、不兑换现金,过月作废(1996年12月的供应票可延用至1997年1月底)。
  (三)帮困卡每张票可抵偿货款20元,所购粮油款超过票额时,差额部分由购买者用现金补足。
  (四)帮困卡、票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五)帮困卡、票严禁买卖、伪造。
六、资金来源
  (一)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地负担50%,并列入国家预算科目价格补贴支出类下“地方粮油价外补贴”款级科目。
  (二)各区、县粮食局凭回笼的帮困卡票据,按月与同级财政局结算,其中属于市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季核拨。
七、管理和监督
  (一)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把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纳入规范管理,定期了解情况,认真做好审核、发放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指定的国有定点粮店,应备足指定商品,做到不断档、不脱销,保证对帮困对象的供应;市、区县粮食部门要制定相应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三)市、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粮食部门加强财务核算工作,定期对资金运用进行检查、审核。
  (四)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对帮困卡申领人收入的核查工作,出具真实证明,并对此负责 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五)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并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
八、本通知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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