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字[1989]9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暂行办法》,对执行过程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临时工工作不满一个月,其养老基金如何缴纳?
临时工工作满16天不满一个月的,个人及用工单位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工作期间的实际收入缴纳养老基金,缴费时间按一个月计算。临时工工作时间不满16天的,个人及用工单位不缴纳养老基金,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二、用工单位缴纳的养老基金及代扣的临时工个人养老基金,可否在用临时工终结时一次缴付?
用工单位使用临时工的时间满16天不满一个月的,可按上述办法缴付。使用临时工的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必须按月,按照京劳筹发字(1988)551号规定的时间缴付养老基金。
三、临时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即丧失劳动能力,可否参照劳动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不能。临时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即丧失劳动能力,经街道劳动部门指定医院开据证明以后,可将临时工个人缴纳养老基金的全部,退还给临时工个人,同时收回其养老保险手册。
四、临时工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时,其本人所交纳的养老基金全部,退还给临时工遗属,并收回其养老保险手册。
五、临时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在领取养老补助费的同时,必须交回养老保险手册。
六、临时工在享受养老保险期间死亡时,遗属在领取丧葬费时,必须交回养老保险手册。
七、临时工居住地变更时,除按规定填报养老保险手册外,还必须办理临时工养老基金转移手续。转移单由市统筹办公室统一印制。
八、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临时工,达到养老年龄办理养老手续时,必须填报“临时工享受养老保险审批表”,表式由市统筹办公室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