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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首批纳入市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资金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7 生效日期: 2001-09-17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通[2001]67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1〕45号)精神,经市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筹建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就首批纳入市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资金范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批纳入市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的具体单位: 
  1、昆明市审计局 
  2、昆明市财政局(含财政科研所、计算机信息中心、市会计职考办) 
  3、昆明市商贸局(含市三检办、市网点办) 
  4、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含市征地处) 
  5、昆明市林业局(含市护林防火办) 
  6、昆明市文化局 
  7、昆明市规划局 
  8、昆明市旅游局 
  9、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含市房改办) 
  10、昆明市司法局 
  11、昆明市粮食局 
  12、昆明市统计局(含市粮农中心、企业调查队、城调队) 
  13、昆明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含市无线电管理处) 
  (二)纳入集中核算的资金范围 
  1、纳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资金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包括行政经费、事业费及专项经费;上级有关部门专项拨款;其它应纳入单位核算的收入等财政性资金。对中央部、委及省有关部门未通过市财政直接拨给有关单位的专项拨款也应纳入集中核算范围。 
  2、根据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及基本建设资金的特性和管理方式,基建资金暂缓纳入集中核算,暂保留原单位基建账户和基建会计岗位。 
  (三)有关问题 
  1、对各单位所属非全额拨款管理及由主管单位转拨经费的二级预算单位,原则上仍维持现行会计核算办法不变。需由主管单位转拨经费的二级预算单位,对其拨款必须通过主管单位设在会计核算中心的账户办理转拨。 
  2、按照会计移交办法的规定,纳入市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于2001年9月25日统一扎账,并按照市财政局的通知时间办理会计移交的有关手续。 
  3、单位进入会计核算中心后,其2001年1-9月财务会计资料仍由原单位妥善保管,待市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再行移交会计核算中心。 
  4、由市监察局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监察室,实施监督。 
  5、市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计划于2001年10月1日成立并开始运行,首批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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