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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为流动中的工人保存人事档案接转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2-28 生效日期: 1989-02-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管发字[1989]70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为促进我市工人的合理流动,为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服务,为劳动制度改革服务,以解除工人在流动中的后顾之忧,现对为流动中的工人开展保存人事档案、接转关系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存工人档案是政策性很强的人事工作,为了维护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档案管理的严肃性,目前只限于市、区、县劳动局开办的劳务市场服务机构开展此项业务,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不得办理。
  二、被保存档案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流向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条件的单位的在职工人。属于企业开除、除名、违纪辞退、辞职和不属于京政发(1987)143号文件规定可以自行离职范围的其他离职人员,不在办理保存档案和接转关系的业务范围。
  三、保存工人档案,手续必须严密、齐全,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订保存档案协议书(合同书)。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书的规定。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在保存档案期间,劳务市场服务机构不负责解决医疗、意外事故、待业和养老保险问题。存档期满后,本人不愿意继续保存档案到社会待业的,其档案由劳务市场服务机构负责转到工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部门。
  四、由劳务市场服务机构保存档案的工人,存档期间保留其原身份、原工龄、原档案工资级别。在存档期间,属单位委托保存工人档案的,其工龄按国家劳动政策规定计算;属个人存档的,存档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五、凡由市、区、县劳务市场服务机构开出的工人接转关系介绍信,具有合法效力。新接收工人的单位对于在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务市场服务机构保存档案的工人,在保存档案期间工龄没有间断的,其工龄应连续计算;存档期间工龄间断了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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