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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政法委机关实行政法工作人员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2 生效日期: 1986-10-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京人工[1996]431号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并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市领导同志的批示,经研究决定,政法委机关干部(含综治办,下同)实行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实行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只限于市、区、县委政法委机关在职在编人员。 二、津贴标准副市级:116元 正局级:105元副局级:100元 正处级: 95元副处级: 90元 正科级: 85元副科级: 80元 科 员: 72元办事员: 64元 三、上述人员调出政法委机关后,津贴即行取消。在政法委机关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并从本岗位离退休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离休人员,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按本人原职务、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四、1996年9月30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政法委机关工作满5年以上的,离休的每月按80元发给,退休的每月按72元发给。 五、实行上述津贴后,原执行的人员警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六、实行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七、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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