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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19 生效日期: 1988-12-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构分设后有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字[1994]2号)的规定: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暂由本市国税局负责征收,按规定入地方库。为做好199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均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不含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配合、互相协调、加强宣传,以确保1995年1月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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