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高教局、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生产实习两项经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24 生效日期: 1988-10-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等教育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的报告》精神和各项补贴、酬金标准改变后的实际情况,为了有利于教学改革,保证学生更好地参加生产实习,合理解决实习经费开支问题,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生产实习两项经费标准作如下修订:
  一、接受实习单位向学校收取实习管理费用时,经双方协商,在学生每人每月不超过十元的限度内由学校支付。

  二、对师生在实习过程中,由接受实习单位为学生组织的实习讲课,专题讲座,指导实习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酬劳金,在学生每人每月不超过二十元的限度内,由学校支付。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生产实习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以上规定自交到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