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6年11月6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