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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2-31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由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1986年10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48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为维护市容观瞻,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市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必须按原建筑规格保持完好、整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使用阳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阳台护栏外侧四周墙上吊挂杂物;
  (二)在阳台护栏上摆放花盆,花盆底部不得超出护栏外壁,并须采取防止花盆掉落的安全措施;
  (三)在阳台内挂晒的衣物等,不得超出阳台护栏的范围;
  (四)在阳台堆放杂物,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护栏。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由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执行。

  四、执行本规定的主要大街范围,由城区、近郊区各区人民政府划定。远郊各县(区)的城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在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房管等部门协同实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解释。

  六、本规定自198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存在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问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分期分批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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