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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郊区县粮食企业经营平价粮油政策性亏损实行定额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4-02 生效日期: 1988-04-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各远郊区县财政局、粮食局:
  为了深化我市远郊区县粮食企业的改革,根据财政部(86)财商字282号文件精神和商业部“关于粮食企业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情况,建议各郊区县对经营平价粮油的粮食企业试行定额补贴,对仓储企业试行栈租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定额补贴的原则:
  一九八六年开始,市对郊区县粮食储存实行了超库存定额补贴办法,初步解决了郊区县多调粮,多存粮,多亏损的矛盾。为了进一步理顺国家同企业的经济关系,给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建议各郊区县在市、县财政包干的有关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定额补贴标准。
  定额补贴的核定,要做到先进合理,使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条件下,能够从定额补贴中补偿其经营平价粮油的各项支出,经过努力能够有所盈利。
  二、定额补贴的计算:
  1、对经营平价粮油的毛损,各种税金,教育费附加、省间调拨经营费收支、政策性补贴收入,退休统筹金以及企业不能自主的商品流通费中的省间运费,市内区县间运费、新包装折损费,商品流转借款利息等项目应由财政审核,按实际报销;除以上各项外,经营平价粮油的各项收支,按企业经营平价粮油的经营量或收、支、存、量核定合理定额。企业如有大项开支,报经财政批准,专项列支,单独核销,可不作为自主费用计算。
  2、定额补贴的核定,可按上年或前三年平均自主费用确定,剔除专项费用列支和不合理的开支,加减增亏或减亏新因素并加适当利润率核定。
  3、定额补贴的计算依据,以粮油经营量(包括收购、销售、调入、调出、平均库存)为依据,也可按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以上建义,请各远郊区县财、粮两局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如决定实行,请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分别报市财、粮两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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