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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远郊区县财政局、粮食局:
为了深化我市远郊区县粮食企业的改革,根据财政部(86)财商字282号文件精神和商业部“关于粮食企业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情况,建议各郊区县对经营平价粮油的粮食企业试行定额补贴,对仓储企业试行栈租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定额补贴的原则:
一九八六年开始,市对郊区县粮食储存实行了超库存定额补贴办法,初步解决了郊区县多调粮,多存粮,多亏损的矛盾。为了进一步理顺国家同企业的经济关系,给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建议各郊区县在市、县财政包干的有关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定额补贴标准。
定额补贴的核定,要做到先进合理,使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条件下,能够从定额补贴中补偿其经营平价粮油的各项支出,经过努力能够有所盈利。
二、定额补贴的计算:
1、对经营平价粮油的毛损,各种税金,教育费附加、省间调拨经营费收支、政策性补贴收入,退休统筹金以及企业不能自主的商品流通费中的省间运费,市内区县间运费、新包装折损费,商品流转借款利息等项目应由财政审核,按实际报销;除以上各项外,经营平价粮油的各项收支,按企业经营平价粮油的经营量或收、支、存、量核定合理定额。企业如有大项开支,报经财政批准,专项列支,单独核销,可不作为自主费用计算。
2、定额补贴的核定,可按上年或前三年平均自主费用确定,剔除专项费用列支和不合理的开支,加减增亏或减亏新因素并加适当利润率核定。
3、定额补贴的计算依据,以粮油经营量(包括收购、销售、调入、调出、平均库存)为依据,也可按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以上建义,请各远郊区县财、粮两局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如决定实行,请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分别报市财、粮两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