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字[1988]78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
最近,有的单位反映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及分配后调动工作的手续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是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的,毕业后按照国家劳动计划实行统一分配。主办技工学校的部门或企业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统筹安排,择优分配,不合格的不分配。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以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
二、凡经北京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北京市中小学招生办公室批准,并盖有《北京市中等学校联合招生录取专用章》或《北京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录取的学生,学业期满,准予毕业,由学校按录取新生花名册顺序填写“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花名册”(附表1)和“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表”(附表2),报各主管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审核盖章后,即可分配工作。
三、1987年(含1987年)以前招收入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后,经单位批准,可调动或转移工作。
四、技工学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应将《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登记表》和《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表》装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