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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央在京企业移交户有关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1 生效日期: 1995-09-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1995]449号
市财政局:
根据孙家骐局长指示和市国、地税两局合发京国税[1995]115号文件精神,我局已就国税、地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清理、移交工作进行了布置,目前已开展清理工作。按照115号文件规定正式移交工作截止到9月30日。从10月1日起即按新的征管范围对企业进行征收管理。因此,马上涉及到交接企业后的税款入库级次问题,我们建议:
1、95年底以前对双方交接户仍维持各自原入库级次不变,从96年1月1日起按新的征管范围调整交接户的入库级次。
2、从96年起,对接入户原入地方市、区两级库的,仍维持原入库级次,对接入户原入中央库的一律入地方市级库。
上述建议与预算处初步达成一个口头意见后,我们已在专业会议上向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进行了布置,但目前尚未有正式文件。现在清理移交工作已进入尾声,为不影响十月份企业所得税征期的入库工作,望你局与市国税协调后,在9月份底前就移交户入库级次问题给我局一个正式答复意见。主 题 词: 所得税,入库,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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