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近期开展成品油市场检查、查处成品油走私贩私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20 生效日期: 1997-08-2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1997〕第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3月以来,成品油(主要是柴油)走私、贩私日趋严重,冲击了国内成品油的生产,扰乱了成品油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为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贩私行为,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的通知》(全打办〔1997〕12号),要求各有关部门近期开展一次打击走私、贩私成品油的专项斗争,迅速遏制当前成品油走私、贩私的态势。为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斗争,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本地区成品油经营以及走私、贩私的具体情况,认真部署,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清理成品油市场,查处走私、贩私成品油的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成品油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要按照国发〔1994〕21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对成品油市场进行整顿。通过整顿,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新申请注册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经贸市〔1995〕758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根据成品油走私、贩私的主要渠道来自海上运输、非设关地码头和港口、加工贸易、保税区、保税仓库、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油料的特点,将上述地区和上述经营单位所在区域作为此次检查和查处工作的重点地区。 
 
  三、成品油属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对经查证为成品油走私、贩私以及为走私、贩私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7号)的规定处罚。 
 
  四、加强与石油化工行业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案件的线索。 
 
  成品油将作为今后打击走私贩私的重点商品之一。在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力争在近期内突破一批大要案件。请将检查和查处情况随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