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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规章处罚规则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2-11 生效日期: 1988-03-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为保证国家和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的严格执行,促进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则。 二、本市各级市容监察机关和市容监察员,均须遵守本规则。 三、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市容监察机关及其市容监察员在本管辖区域内,按下列权限进行处罚:
  (一)警告、限期改正和20元(含2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市容监察员执行处罚;
  (二)20元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罚款,须经市容监察所批准;
  (三)3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罚款,须经市容监察大队批准;
  (四)30000元以上的罚款,须经市容监察总队批准;
  (五)没收物资,根据该物资折价金额,按上述处罚权限执行。 四、市容监察员查处违法违章行为,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着装整齐,向违法违章者出示监察员证件,指明违法建章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后,依法给予处罚。
  (二)警告和20元以下的罚款,由市容监察员当场处罚;20元以上的罚款,市容监察员须进行现场调查后,准确记录违法违章事实(重大、复杂的违法违章案件还应取得证据材料),填写处罚批示表,按本规则规定的处罚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三)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向违法违章单位或个人发出违章通知书,指明应改正的内容和期限。
  (四)没收违法违章物资的,应向违法违章单位或个人发出没收物资通知书。对没收的物资要进行登记、详细注明数量、规格、折价金额等,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挪用。 五、违法违章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容监察机关通知违法违章单位的上级部门或个人所在单位督促执行。 六、市容监察机关和市容监察员执行罚款或没收物资的处罚,须使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罚没单据,加盖市容监察机关的印章。对个人罚款,使用5角或5元的罚款单据,对单位的罚款使用“三联”罚款单据。罚款单据严禁代用或加盖其他单位的印章。 七、违法违章单位或个人对市容监察机关和市容监察员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容监察机关或其上级市容监察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的市容监察机关须在10日内予以答复。 八、市容监察机关和市容监察员,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法规、规章的处罚条款,不得滥用职权。上级市容监察机关对下级市容监察机关或对市容监察员的错误处罚和违反处罚权限作出的处罚决定,应令其停止执行或令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九、本规则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十、本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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