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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4 生效日期: 1995-09-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资发[1995]356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补充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境外企业的国内投资单位应根据劳动部《通知》规定:将所属境外企业改革前后工资水平分析情况(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人均工资水平等),由主管部门(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下同)汇总后,于1995年底前报市和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备案;
  境外企业国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于1995年底前,将制定的所属境外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直接管理的调控办法、年度工资总额调整方案报市和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国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境外企业建立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并将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和情况分析于次年三月底前,报市和区、县劳动局、财政局。

  三、境外企业中方职工在本市参加的社会保险,由国内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到其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并按照国有企业各项保险的缴费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未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项目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市和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将通过境外企业国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境外企业中方职工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工成本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3日 劳部发(1995)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工资司(处):
  为促进境外企业中方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合理增长的分配机制,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改革境企业工资制度的通知》的原则精神,我们制定了《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境外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略)
  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
  一、为促进境外企业中方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合理增长的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境外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制度的通知》的原则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境外(包括港澳地区)的各类国有企业(包括合资、合作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三、国内投资单位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所属境外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备案。境外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由国内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境外企业中方职工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原则上应与驻在国(地区)企业的工资构成一致。一般应包括正常工作报酬、加班报酬和奖励性报酬等。按照国际惯例,房租、水电燃料、邮电、交通、税金、保险、配偶随任、伙食、服装和文化娱乐等项个人生活费用应纳入工资范畴。上述项目纳入工资后,企业不再以任何形式负担。暂不具备条件纳入工资的个别项目可采取费用包干等管理办法,但企业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境外企业改革后的初期工资水平由国内投资单位、主管部门依据驻在国(地区)的消费水平、物价水平、最低工资水平和有关法律规定并考虑地区差别和艰苦程度,在合理定员的基础上,一般按不高于本主管部门所属境外企业改革前三年工资及生活待遇的实际平均支出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
  境外企业改革前后的工资水平比较分析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备案。

  六、境外企业工资改革后应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国内投资单位应以境外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主要依据,在合理定员的基础上,分年度对其工资总额进行调整。对不同类型的境外企业可分别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相联系或工资总额直接管理等不同的调控办法。
  一般境外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本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办法。国内投资单位以境外企业改革后的初期工资水平为基础,根据境外企业的年度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保值增值率、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效益指标合理确定其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对派驻境外的非盈利性的办事处、代表处等可实行直接管理工资总额的办法。国内投资单位以其改革后的初期工资水平为基础,根据驻在国的劳动力市场价格和物价变化情况,并综合考虑本主管部门设在不同国家的境外企业之间以及境外与境内企业之间的工资差别等因素,区别情况合理调整其年度工资总额。
  境外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调整方案由国内投资单位制定,报主管部门、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备案。

  七、为了加强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境外企业中方经营者(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根据企业经济效益考核情况、本岗位责任及贡献大小、本企业中方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包括在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总额内。
  有条件的境外企业,其中方经营者可试行年薪制。经营者收入由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组成。基本收入主要依据企业经济效益水平或扭亏减亏目标、生产经营规模、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并按分月预付、年终统一结算的方式支付。效益收入以基本收入为基础,年末在严格考核其完成工作实绩、风险程度和经营成果(主要是资产利润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劳动生产率、实现利润等)的基础上核定后兑现。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境外企业中方经营者工资收入或年薪由国内投资单位在对其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核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备案。

  八、境外企业在国内投资单位核准的工资总额以内实行自主分配。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依据企业内各类人员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合实际、灵活有效的内部分配办法。分配方案报国内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备案。派驻境外的非盈利性的办事处、代表处等,可由国内投资单位直接制定其工资分配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企业要完善内部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分配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九、境外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劳动工资统计台帐制度。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经营者工资收入或年薪按企业中方职工和外籍职工分别统计。每年一月底以前,向国内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如实上报上年度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情况分析报告。主管部门汇总后,于三月底以前,报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
  境外企业要加强人工成本的核算和管理,要认真审核人工成本(包括中方和外籍职工)在企业总成本中所占比重,抑制人工成本过快增长。

  十、为了使境外企业中方职工在国外和国内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合理衔接,解除其后顾之忧,境外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应该参加国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
  境外企业中方职工的医疗、工伤和生育等项保险原则上按国际惯例及驻在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未参加驻在国的医疗、工伤或生育保险及虽参加驻在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但不能偿付保险期内回国期间医疗、工伤、生育费用的,应该参加国内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参加国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保险的,可由国内投资单位为境外企业和中方职工个人办理投保手续,费用由境外企业和中方职工个人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派出人员期满回国后,其在境外投保且尚未使用的各项保险费原则上应归境外企业所有。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境外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应按国家今后陆续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国内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境外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方经营者的工资执行情况及社会保险、人工成本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备案,劳动、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对发现违反规定多提工资的,要限期退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除经济处罚外,还应同时追究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企业经营者违反规定,擅自增发自己的工资收入的,要责令其如数退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按违纪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处罚。同时责成国内投资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给予其处分。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内投资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工资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三、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填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内投资单位直属的境外企业。

  二、本表的基层报表样式由境外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统一制定。但必须满足本表的内容。

  三、此表为年报。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汇总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

  四、表中第4项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报。

  五、表中第5项指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实有人数。

  六、表中第7项指报告年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人数=--------------
      12

  七、表中第9项系指国内投资单位下达给境外企业中方派出人员的工资总额计划数或工资包干数。

  八、表中第10项系指国内投资单位对其境外企业实行工资和经济效益相联系的管理办法时,核定的效益工资总额。

  九、表中第11项包括境外企业的中方职工和外籍人员的实发工资总额。

  十、表中13项中经营者系指境外企业的厂长或经理(正职)。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收入不包括在此项中,请另附说明。

  十一、表中第14项指企业因暂不具备条件,对房租、水电、燃料、邮电、交通、税金等费用实行包干等管理办法发放的其它收入或补助。

  十二、表中第16项劳动生产率按人均创造的增加值计算。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注:人工成本中不包括在利润中列支的奖金等。
         企业年创造的增加值
  增加值劳动生产率(美元/人)=---------
          企业年平均人数

  十三、       实现利润
  资产利润率=--------------×100%
    固定资产净值 自有流动资金
        +
    年平均余额  年平均余额

  十四、国有资产净值=国有资产原值-历年累计的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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