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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3 生效日期: 1995-09-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1995]336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教育处,有关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京劳培发字(1995)147号文件精神,市劳动局决定于1995年9月20日至11月底对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第二次职业技能鉴定。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鉴定范围
  1.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参加了1995年上半年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尚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
  2.职业高中,技工学校1996年毕(结)业生中确需提前参加技术理论鉴定的由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后可参加此次技术理论鉴定。
  3.经市劳动局批准的社会其它职业技能培训单位开设的“中式烹调、中式面点、汽车维修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四个工种的毕(结)业生。

  二、鉴定的组织分工
  1.局、总公司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系统内的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区、县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辖区内职业高中、中央在京单位、军事系统所属职业技术院校以及经市劳动局认定的社会其它技术等级培训单位的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鉴定方法
  1.中式烹调、中式面点、汽车维修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四个工种技术理论,操作技能鉴定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鉴定时间进行,其理论和操作试题均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取。其余工种试题采取认定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定的41个工种试题(不含统考工种)由各工考委分工种按等级制定A、B试卷在实施鉴定前两周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定,未经认定的试卷其鉴定结果无效。其它工种试题采取备案制与鉴定结果一同申报,无试题的工种,其鉴定结果无效。

  四、申报及鉴定程序
  1.各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负责将参加统考的工种及人数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汇总,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有相应工种考核鉴定资格的工考委实施鉴定。
  2.鉴定结束后,按《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的要求,经鉴定合格人员由鉴定单位做好成绩统计,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名册》报市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准后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技术等级证书。办证时效为二个月。
  3.各工考委应严格按市劳动局核发的技术等级许可证和委托的范围,工种,等级组织鉴定,禁止超权鉴定。

  五、特种作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按京劳培发字(1994)294号文件精神办理。

  六、鉴定经费按市劳动局、市物价局京劳培发字(1991)2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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