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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锅炉供暖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8 生效日期: 1998-12-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房地暖字[1998]第1367号
各区、县房地局、供暖办、管修一公司、修建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住宅锅炉供暖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市大气污染的通知》的精神,做好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的环境保护工作,改善首都大气环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住宅锅炉供暖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使用低硫低灰优质煤(含硫量〈0.5%,灰分10%),并切实加强消烟除尘及脱硫设备的维护保养,积极采取措施改造不适于使用低硫低灰优质煤的设备,提高司炉人员操作水平,使煤烟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二、各区、县房地局、供暖办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高环保意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建全环保责任制,切实抓好强行推广使用低硫低灰优质煤工作。
  三、各区、县房地局、供暖办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各住宅锅炉供暖单位用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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