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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停产半停产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借支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9-01 生效日期: 1995-09-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
  为保证停产半停产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停产半停产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和双职工下岗待工人员借支基本生活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从1995年9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7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从1995年9月1日起对停产半停产企业月收入低于170元的下岗待工人员,其基本生活保障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解决;仍解决不了的部分,市属国有企业由市财政局、区县属国有企业由区县财政局按实际下岗待工人数借支生活费,集体企业由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月170元的标准借支生活费。

  三、从1995年9月1日起对停产半停产企业中双职工下岗待工人员,其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低于140元的,由职工所在企业按家庭人口数分别补足到140元。企业解决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仍解决不了的部分,市属国有企业由市财政局、区县属国有企业由区县财政局借支解决,集体企业由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借支解决。
  借支标准,双职工下岗待工人员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低于140元的差额乘以家庭人口数,按夫妻双方各50%的数额借支。家庭人口数是指包括双职工本人、未成年人子女及无经济收入又无其他子女赡养的父母之和。

  四、借支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一)停产半停产企业要实事求是按要求填写《停工半停工企业月报表》,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局汇总后及时报送市劳动局。市及区县财政局、市劳动局将根据《停工半停工企业月报表》的统计和企业的隶属关系,确定借支月生活费的数额。
  (二)对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低于140元的双职工下岗待工人员,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职工所在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双职工下岗待工人员生活状况表》(附后)报主管部门,区、县属企业报区、县劳动局,由其审核汇总后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分别报市及区县财政局和市劳动局办理借支手续。

  五、企业为职工借支的基本生活费,还款期限不超过1年,期满后由企业归还,无力归还的由担保单位偿还。如企业在1年内被兼(合)并、撤销以致破产,在办理手续前,要通知市及区县财政局、市劳动局并归还借支的生活费。
  
附:双职工下岗待工人员生活状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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