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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 1997-12-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个[1997]59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在市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后,各区、县局提出了一些有关政策和征管方面的问题,为了全市统一口径,便于实际操作,经研究,现对“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界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受雇并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或人事关系而取得的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未和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按照税法规定列举的二十八项及其它劳务取得的报酬。如取得所得的依据是所从事的技艺或应完成的劳务项目,则无论所得的支付方式如何(按月支付、按年支付、一项性支付)均应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二、对于劳务报酬项目每次的界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汇算问题
  对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如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供各种合法凭证的,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可到代扣代缴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进行汇算清缴,具体手续如下:
  1、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情况,并按税务部门规定自行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纳税人需要携带聘用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证明、劳务(合同)协议书、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纳税人的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 完整提供上述有关资料 ,税务关审查确认后,纳税人方可按照京地税计[1996]514号文有关规定填写“退税申请表”,经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法规定办理退补税。

  四、京地税个[1996]175号《关于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十二条第(一)项“一次取得收入为4000元(含)以下的负担率为5%”的规定予以废止,一律按“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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