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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30 生效日期: 1995-08-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职安发[1995]283号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60号)和《关于颁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办发(1995)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及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工作。要有计划地选拔和培训业务精通、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干部作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切实加强监察力量。

  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考核发证的范围为:各区、县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特种设备监察机构(锅炉和压力容器除外)的在编人员。不包括事业单位的人员。
  矿山安全监察员执行《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三、各区、县劳动卫生监察员的考核、发证,由市劳动局负责,每三年进行一次。需增补的应在考核年一并考核、合格后再行增补。

  四、各区、县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岗位的,必须事先经市劳动局同意,并收回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证件和标志。

  五、各级监察员要勤政廉政,恪守职责。要深入基层,有计划、有步骤地依法进行监察。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要采取经常巡查和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清除危险隐患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六、各区、县要建立和完善监察工作机制,建立内部工作制度和监察程序,逐步使监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要为监察员提供学习和培训的条件,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并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建立档案,随时为劳动行政部门提供劳动安全卫生真实情况。

  七、各区、县要按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条件认真推荐上报监察员。为便于工作,上报名单中应包括主管局长。被推荐的人员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审批表》(见附件二)。并请于9月15日前报到市劳动局。
  机构改革未完成的区县,可待机构和人员确定后再推荐,但最迟不应超过12月31日。

附件:
  一、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略)

  二、关于颁发劳动安全监察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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