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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5 生效日期: 1998-12-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目前,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对单位为个人负担劳务报酬税款的计算和对股份制企业派发红股的征税工作,存在一些需解决的问题,经研究,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为个人负担劳务报酬税款的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曾以[94]89号和[96]161号文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劳务报酬税款的计算办法给予了明确,但在实际运用中,证实计算公式和税率表中的不含税级距不相衔接,计算税款有误。经我们反复计算验证,现将变更后简便的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1、不含税收入在3360元以下的(含3360元)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不含税收入在3360元以上的按下表计算
  不含收入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超过3360元,不超过2100元的(含21000元)    20       0
  超过21000元至19500元部分           30       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计算方法为:
  (1)不含税收入超过3360元,不超过21000元时: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20÷2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不含税收入超过21000元,不超过49500元时: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2000)×20÷19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2000
  (3)不含税收入超过49500元时: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7000)×20÷17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曾以[94]89号、[97]198号、[98]289号文对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为严肃税法,保证税款及时入库,请各区县局、分局对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执行此项政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进一步做好宣传辅导工作掌握辖区内税源,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重点是股份上市企业)对派送红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征收中的问题及动态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主题词: 个人所得税,征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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