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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9-05 生效日期: 1996-09-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1996]1273号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1996年、1997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劳教企业,在1997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税款,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保证将免征税款的资金全部用于发展监狱、劳教事业。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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