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特发[1997]30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1990年以来,我局共批准28个单位组织成立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这28家焊工考委会对提高北京地区焊工技术素质和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焊工考委会兼顾了培训与考核两方面的工作,致使有的焊工考委会培训质量下降又得不到很好的制约;有的焊工考委会考核条件差降低考核标准等,严重的影响了我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核质量。为了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监督管理措施,特制定《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焊工考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拟定于1998年1月1日至2月15日对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委会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培训、考核工作分开。
二、原28家焊工考委会,凡符合培训站条件的保留培训资格,颁发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培训资格证。
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核站(以下简称考核站)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焊工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办理。
考核站经市劳动局批准后承担焊工考核工作。
四、接到本通知后,凡准备申请成立培训站的单位,请到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领取并填写《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技术培训站申请表》,并于1998年1月15日前报到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五、原焊工考委会办理签发焊工合格证手续的截止日期为1997年12月30日。
六、从1998年2月16日起我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的考核工作,由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统一受理。
七、本办法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反映。附件1: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简称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市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焊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三条 焊工的考试工作由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简称北京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北京焊工考委会工作受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北京焊工考委会由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有关单位的焊接技术人员、具有高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及专家组成。考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秘书3名。
第六条 北京焊工考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北京焊工考委会秘书组承担。
第七条 北京焊工考委会的职责
(一)受理焊工考试申请、审查报考人员资格;
(二)制定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
(三)安排、协调和指导考核站的考试工作;
(四)编写焊工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印制试卷;
(五)承担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委托的有关工作;
(六)报请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焊工合格证签证手续;
(七)向市劳动局汇报考试工作情况。
第八条 北京焊工考委会下设考核站。考核站须经市劳动局监察机构批准。
第九条 考核站在考核工作上,接受北京焊工考委会的领导、监督。
第十条 考核站的职责
(一)做好焊工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评定焊工考试(理论及实操)成绩、填写焊工考试记录表,并报送北京焊工考委会;
(三)发放焊工合格证。
第三章 考试程序
第十一条 焊工报考人员(以下简称报考人员)应向北京焊工考委会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资格考核申请表》(见附件),由焊工考委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北京焊工考委会将考试时间、地点通知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按焊工考委会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根据北京焊工考委会的安排,由考核站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
第十四条 由考核站评定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并将合格人员名单、项目报北京焊工考委会进行复核。由北京焊工考委会填写《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和《合格焊工报表》及监考记录,报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审核后统一办理签证手续。
第四章 考试监督
第十五条 考试的监督工作由北京焊工考委会派员实施。监督工作如下:
(一)基本知识试卷由北京焊工考委会统一命题。考前由北京焊工考委会派员将试卷带入考场。考后由北京焊工考委会抽查阅卷工作。
报考人员经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操作技能考试。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成绩的有效期为一年。
(二)操作技能考试由北京焊工考委会派员监考。
考前:由监考人员清点试件数量、检查有无焊接工艺指导书。具体作法是:抽查一定数量试件的坡口角度、间隙尺寸、钝边尺寸,是否符合工艺指导书的要求。符合要求的由监考人员在试件上打上监考标记。确认此批试件有效可进行考试。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检查焊工是否按工艺指导书的规范进行考试、检查水平固定管及水平固定管板试件是否有定位标记、检查有无违反《规则》要求的修磨试件情况。
考试后:监考人员抽查试件的外观检查、冷弯试验、断口试验质量及射线照相报告的情况,并填写监考情况记录。监考情况记录表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操作技能补考时间为本期考核班各项考核工作进行完毕后,统一进行。补考不合格者再经培训后,可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五章 考核站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待成立考核站的单位,应向市劳动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核站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十八条 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接到申请同意受理后,组织审查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审查内容是:
(一)《考核站必备条件》的内容;
(二)对焊工考试组织管理工作运转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方法是:北京焊工考委会同意被审查单位举办一期焊工考试班,并派员对其实际操作考试现场组织工作、试件焊接、试件检验等的有关工作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批准。由市劳动局签发《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技术培训站必备条件
一、应能独立承担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培训工作。
二、技术、技能人员: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1名。
2.熟悉焊工考试工作的焊接工程师1名。
3.Ⅱ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
4.持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且合格项目能满足考试方法、材质及位置要求的焊接技能教师2名。
5.能熟练掌握焊工考试的各项质量检验方法和标准的焊接检验人员2名。
三、场地、设备
1.有容纳20人进行理论知识学习的教室。
2.有能开展两种以上焊接方法操作技能培训的场地。其中手工电焊焊必须有4平方米/工位×10工位(交流焊机5个工位、直流焊机5个工位)。并配齐相应的辅助设备。如:操作台、保温桶等。
3.培训场地的安全通道、通风、照明符合要求。
4.有两种以上焊接方法的焊接设备。
5.手工电弧焊设备和工位相配套。
6.设备完好率为100%。
7.有能烘烤碱性焊条的烘干设备。
8.热加工设备必备。如:自动或半自动切割机。
9.有焊条库、试件库。
四、检测手段
1.焊口测量工具和宏观金相检测手段必备。
2.射线探伤机及机械性能设备有固定的协作单位即可。
五、建立焊工培训质量保证系统和培训有关的管理制度。
六、工艺文件
1.具有申请培训范围内的焊接方法、材质、位置所需要的工艺评定。
2.经过评定的工艺指导书数量,应满足培训方法、材料及位置的要求。
3.各培训站所做的工艺评定试件,在其评定的有效期内均应保存。
七、工作环节
应具有必要的培训办公地点和学员休息室,且办公地点及休息室要清洁、整齐。
附件3: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核站必备条件
一、应能独立承担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工作。
二、技术、技能人员: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1名。
2.熟悉焊工考试工作的焊接工程师2名。
3.Ⅱ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2名。
4.持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且合格项目能满足考试方法、材质及位置要求的焊接技能教师2名。
5.能熟练掌握焊工考试的各项质量检验方法和标准的焊接检验人员2名。
以上人员均为申请考试站单位的在职人员。
三、场地、设备
1.有容纳40人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的教室。
2.有能开展四种焊接方法操作技能考试的场地。其中手工电弧焊必须有4平方米/工位×20工位(交流焊机10个工位、直流焊机10个工位)。并配齐相应的辅助设备。如:操作台、保温桶等。
3.考试场地的安全通道、通风、照明符合要求。
4.有四种以上焊接方法的焊接设备。
5.手工电弧焊设备和工位相配套。
6.设备完好率为100%。
7.有能烘烤碱性焊条的烘干设备。
8.热加工设备必备。如:自动或半自动切割机。
9.有独立的机加工力量或有固定的协作单位。
10.有焊条库、试件库。
四、检测手段
1.焊口测量工具和宏观金相检测手段必备。
2.有专用的射线探伤机及机械性能测试设备。
五、建立焊工考试质量控制系统和考试有关的管理制度。
1.组织机构、人员资格与职责。
2.试卷及试件管理制度。
3.考场布置、考场纪律规定及考核总结报告制度。
4.考核文件、资料归档、保管制度。
六、工艺文件
1.具有申请范围内的焊接方法、材质、位置所需要的工艺评定。
2.经过评定的工艺指导书数量,应满足考试方法、材料位置的要求。
3.各考核站所作的工艺评定试件,在其评定工艺的有效期内均应保存。
七、工作环境
1.应具有必要的办公地点和考完试件的存放地点(单独房间)。
2.办公室及存放考完试件的房间要清洁、整齐。存放考完试件的房间要便于外观检查工作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