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财资[1996]1349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地字(1996)216号《关于地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市局京财资(1996)718号文及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继续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对于项目决策程序、审批权限、占用费业务费、委托手续费、呆帐处理、监督制约机制、周转金管理机构内部职责分工等方面要在遵守周转金管理和财政有关制度规定前提下,制定出具体严谨可操作的办法。
二、继续加快委托放款实施步骤,尚未办理委托放款手续的单位应抓紧办理。各单位应认真研究委托放款在程序、专设机构与各业务部门的放款管理、回收、核算报表间各环节的衔接,对委托手续费支付比例、方式、期限及下级转借上级周转金的手续费支付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三、各单位应认真核实本地区周转金是否超规模,超过规模的单位要提出具体核减意见和达到符合规定的时间,对非财政周转金来源要加快清退,对重复设置性质相同的周转金种类要合并,不合周转金规定的要坚决撤销。
四、各单位在摸清家底,核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对于违反规定的放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尽快作出处理。对逾期放款的清欠任务要责任落实到人,争取在年底前取得显著成果,对于经核实初步认定为呆帐的借款项目,要按照呆帐处理办法,经规定程序报请核销。
五、各区县要按照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新帐,已按《周转金会计制度(草稿)》建帐的应作出相应调整,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会计核算办法。
由于清理整顿工作的延迟,请各单位认真对照此通知及京财资(1996)718号文件的要求,检查自己的工作,并把贯彻落实的结果以书面材料,于1996年9月30日前报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地字(1996)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地字(1996)004号),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对财政周转金进行认真、全面的清理整顿,已经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为把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抓紧、抓好,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第二阶段(整顿阶段)的时间延长至9月中旬。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财地字(1996)213号),及时完善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办法,调整会计帐务。
二、清理整顿工作总结阶段的时间调整为9月中旬到10月底。总结阶段的中心工作是检查验收。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总结验收事项》逐项对照检查,具体可采取自查和他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合标准,不得验收。
三、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将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于10月15日以前上报财政部。
附件:地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总结验收事项
一、工作组织情况
1.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做到由厅局主要领导挂率、成立专门班子开展工作。
2.周转金专门管理机构与各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情况。是否形成合理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二、制度建设情况
1.本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完善情况。
2.有关项目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3.本地区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
4.有关占用费、业务费和委托手续费的规定。
5.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办法。
6.周转金有关管理部门、机构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具体措施。
7.周转金管理机构内部的职责权限规定。
8.本地区委托放款实施办法。
三、具体落实情况
1.“五统一”情况。是否做到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开户、统一核算;是否存在某类周转金仍然单独开户的情况;地市县清理整顿工作是否存在死角,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
2.控制财政周转金规模情况。是否按财政周转金的合理范围全面、准确地统计周转金本金总额;是否按周转金本金不得超过当年本地区可用财力15%的规定,对超标准部分进行适当处理。
3.财政周转金的来源和种类。是否对非财政周转金进行清理;是否对原有周转金种类进行合理调整。
4.财政周转金的投放。是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放款进行及时处理;是否对本级所有投放项目进行全面对帐和清理,做得债权债务明确、帐目清晰。
5.“三费”(占用费、业务费、委托手续费)管理情况。包括提取标准、开支范围、审批程序等。周转金专设管理机构的行政事业经费是否存在以“三费”为来源的情况。
6.逾期放款及呆帐处理情况。对逾期借款是否进行全面的清理,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采取措施积极催收;对呆帐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7.委托放款的进展情况。
8.财政周转金业务与公司业务脱钩情况。